海宁消保委海昌分会反映:网红食品火热销售带来的安全隐患亟待重视
发布日期:2023-01-13 10:0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网红食品是指一些微商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的方式进行营销,借用口口相传,人人转发在微信朋友圈里得到迅速传播,从而在网上销售的食品。作为一种“新食尚”,微商销售的美食从早茶点心到夜宵小吃,从美容靓汤到家酿果酒,无奇不有,通过朋友圈微商购买美食在年轻人中很流行,但是足不出户,尝到微商自制的美食,食品安全问题也屡被曝光。
一是食品质量难以保障。隔着手机屏幕很难辨别食品原料的好坏,借着饥饿营销的手段,消费者往往忽视了食物的本身,对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地址等信息都不太关注,给一些不法卖家带来可趁之机。不少商家的宣传和其销售的商品也并不一致,部分商品可能存在损坏健康的风险。比如“脏脏茶”含糖分非常高,经常喝不利于健康;透明包装奶,不能避光反而会让牛奶失去风味。
二是经营者证照资质不全。《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与淘宝网等电商平台相比,微信朋友圈的平台属性界定模糊,对个人微信账号能否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个体商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情况较多,生产环境也相对简陋,产品的生产、包装和运输水平参差不齐。
三是监管有真空维权困难。对“网红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往往鞭长莫及,微信朋友圈买卖的个人销售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很多都是异地销售,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经营者违法成本较低,因为隐蔽查处比较困难。
对此,海宁消保委海昌分会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强化监管。加快完善微商等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网购食品安全监管规章。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打“黑作坊”摇身一变成“网红”,对不法商家在朋友圈的营销行为一查到底,形成威慑作用。在强化监管下,商家才会真正为消费者负责,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
二是加强宣传警示消费者。监管部门平时通过多种平台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一些微商不法销售的案例。消费者在选购“网红食品”的时候也要选择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店家,购买手工食品时,要注意食品是否存在三无情况,尽量选择有食品标签的店家购买。
三是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提供者都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由第三方平台赔偿,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总之,唯有监管部门、消费者和第三方形成合力,才能实现对不法商家的有效闭环监管,让他们没有可乘之机。此外消费者还要多一些理性消费,多一些警惕和防范心理,避免盲目跟风“网红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