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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行政复议与应诉

        王某某不服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2 字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1〕12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通知王某某补正,并于2022年1月6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某述称:一、王某某所有的*****号房屋被列入本次征收范围,该房屋80年一体建造,风格酷似49年前的老房子,像这种风格的房屋,南河头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地块有过保留,王某某作为小南门东城脚被征收地块的被征收人,认为其这样风格的房屋也可以保留。二、王某某的母亲已103岁,不宜改变生活居住环境。三、征收能住上新房虽好,但对每月3000左右退休工资的企业退休人员来说买房子力不从心。*****号房屋房产证面积125.27平方米,实际面积165.75平方米加彩板顶阳台12.59平方米,院子二十多平方米,共计200平方米左右。本次征收13900元每平方米,只能按房产证上的面积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有1000942元,再加买车库和杂物间还需30-50万元。王某某家老房子是80年一体建造,主建筑165.75平方米,院子20多平方米,实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买同面积的新宅要多花一百多万,还要折腾一家老小,且旧房更适合老年人居住。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8月30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运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第一大题第三条规定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安置率不宜低于50%。第二大题第二条规定: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王某某家的房子是80年造的,基本符合老房子风格,愿意自己出资,按政府要求进行改造。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平湖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平政发〔202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属平湖市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平湖市人民政府对该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二、平政发〔2021〕**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中,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请表及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情况,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三、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发〔2021〕**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1、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平湖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询意见,以上单位均复函称: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述改建项目所涉及的区域符合平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区域符合平湖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2、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根据《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3、平湖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拟定“平湖市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湖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就征收部门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2021 年9月13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书面意见反馈20份。同年10月14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布。4、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邀请人大、市政府、综合执法局、当湖街道、信访局、维稳办、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会后,根据各方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6、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发〔2021〕**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平湖市人民政府颁布平政发〔2021〕77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发〔2021〕**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王某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1年3月24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平政发〔2021〕18号)。2021年4月22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平政发〔2021〕25号),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被列入《平湖市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项目表》。2021年5月6日,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2021年5月7日,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表》(一)上“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意见”一栏中盖章同意。2021年5月10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表》(二)上“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意见”一栏中盖章同意。2021年6月1日,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初步方案)》。2021年6月22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上“市征收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盖章同意。2021年7月5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同意对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和文华苑北侧地块启动征收程序的函》(平建征〔2021〕3号),同意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依法启动征收程序。2021年7月13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对王某某户进行入户调查,制作了《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并将《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告知书》和《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送达给王某某。2021年8月12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项目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告》,公告如下:本次征询共涉及拟被征收人86户。经统计,选择同意改建”的共83户,选择“不同意改建”的共3户,选择“同意改建”的户数占总户数的96.51%,达到《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本项目将启动征收程序。2021年9月9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平湖市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拟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王某某户的产权证登记坐落于城关镇*****号,建筑面积为125.27平方米。2021年9月13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平政发〔2021〕61号)。2021年9月15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同意《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项表》。2021年10月14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布》,公布修改情况。同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小南门东城脚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决策意见》。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并于同日发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77号),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王某某对该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平湖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上的余额已满足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征收成本预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账。

        以上事实,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平政发〔2021〕18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平政发〔2021〕25号)、《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初步方案)》、《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征收成本测算》《关于同意对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和文华苑北侧地块启动征收程序的函》(平建征〔2021〕3号)、《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项目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告》《平湖市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拟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告》《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平政发〔2021〕6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项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小南门东城脚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决策意见》《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77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属于平湖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平湖市人民政府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及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对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经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认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认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且列入平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于2021年7月13日对王某某户进行入户调查并制作《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后送达王某某户。后经统计,同意改建户数占总户数的96.51%,符合上述规定。2021年9月13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平政发〔2021〕61号),并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同年10月14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布》,在规定的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意见反馈20份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4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认为案涉征收项目可以实施,并且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并于同日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77号),告知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

        申请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