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A、陆B、陆C不服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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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18号
申请人:陆A 申请人:陆B 申请人:陆C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陆A、陆B、陆C不服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A、陆B、陆C述称:1、本住宅是经历五、六代居住的私房,《民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2、本住宅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河头历史文化街是修缮改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条祖传的文物所有权受到保护。3、201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意见》和习近平主席考察广州永庆坊的精神鼓励外迁,不得强制。4、房改前单位分配房子,要么没有房,要么拿原来的房子调房,因有此私房,未享受福利分房,一直住在该祖宅里。陆A1996年下岗,同年离婚,到处打零工。前期从事高空危险作业,没能力交养老金、公积金。后进入小宾馆工作,现年近60岁只交了十一年养老金,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当时无房户的福利),一直租房至今。祖宅父母居住,母亲于2013年过世。现在政府修缮并改建南河头,改善人居环境,要求仍然住在祖宅,保留祖宅,像活地图一样,传承南河头文化,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结合《平湖市2018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在前期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十五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旧城区改建。2018年11月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8〕***号),并于同日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18〕142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范围东至建国南路,南至南城河,西至河道,北至人民路;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陆A、陆B、陆C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陆A、陆B、陆C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荷花池**号房屋属于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人为陆某某(已于2001年3月17日死亡,陆A、陆B、陆C系陆某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权属为私房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为:平字第0052**号,建筑面积:30.8平方米。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单价(均价)10853元/平方米,房屋评估价334272元;认定面积5.82平方米,评估价64317元;认定面积4.51平方米,评估价50303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25305元;网络、电视等移装补助费804元;扣缴地价2059元,扣规费568元,合计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472374元。因陆A、陆B、陆C坚持安置2套住宅,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遂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1年11月24日向陆A、陆B、陆C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未作出选择,平湖市人民政府遂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对陆A、陆B、陆C的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具体方案详见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12月27日向其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陆A、陆B、陆C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从2018年11月开始征收,总涉及被征收房屋1082户,至今已达成协议1067户,签约率已达98%以上且陆A、陆B、陆C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对平政发〔2018〕***号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其要求保留祖宅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2018年11月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8〕***号)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18年11月15日,平湖市公证处作出《公证书》[(2018)浙平证字第5**2号]:经清点投票结果为“共收回意向表1019张,有效票1015张;平湖市A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获得681票,平湖市B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获得517票,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获得821票,浙江D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获得42票”。2018年11月1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通知》,告知:“根据开票结果最终南河头地块二组、四组由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南河头一组由平湖市A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评估工作,南河头三组由平湖市B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评估工作。”陆某某(陆A、陆B、陆C)坐落于平湖市当湖街道荷花池**号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平字第0052**号”,建筑面积为30.8平方米。2019 年10月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决定书》,于2019年10月20日送达陆B。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中正房估(2018)“南河头地块”第2组***号],于2021年11月3日送达给陆A、陆B、陆C。因房屋征收部门与陆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陆A、陆B、陆C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对陆某某(陆A、陆B、陆C)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平建〔2021〕**号),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21年11月22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2021-**号],并于同月24日送达陆某某(陆A、陆B、陆C)户。2021年12月1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并于次日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决定对当湖街道荷花池**号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安置三港嘉苑**幢*单元***室(现房)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1.78平方米,车库面积15.64平方米,市场评估价值为659158元,优惠后价值为510803元(可享受优惠计价面积80平方米;计算方式:9605.3×61.78+15.64×4203=510803元)。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征收部门按方案规定,应当支付被征收人认定面积5.82平方米评估价64317元;认定面积4.51平方米估价50303元;搬迁补偿费2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6000元;电话、网络、一户二表、峰谷表迁移费804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25305元;未享受足优惠计价面积补22824元;扣缴地价2059元。该户房屋属于平湖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重点登记,给予补助4000元。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逾期,被征收人不能获得与之相关的奖励和补助费用。该补偿决定于2021年12月27日送达陆A、陆B,并由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进行公证。陆A、陆B、陆C对该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根据中共平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9年10月30日发文《关于撤销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通知》(平编委〔2019〕71号),平湖市当湖街道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更名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中共平湖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发文《关于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的批复》(平编委〔2019〕72号), 明确将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平湖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2021年4月1日,平湖市C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变更为嘉兴市C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又查,陆某某于2001年3月17日死亡,妻子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死亡,陆A、陆B、陆C系陆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平字第0052**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8〕***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18〕142号)、《公证书》[(2018)浙平证字第5**2号]、《关于撤销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通知》(平编委〔2019〕71号)、《关于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的批复》(平编委〔2019〕72号)、《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决定书》《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4号]、《房屋征收》《谈话记录》《通知》《估价报告书》(编号:平正房估[2021]安置第***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中正房估(2018)“南河头地块”第2组***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2号]、《关于要求对陆某某(陆A、陆B、陆C)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平建〔2021〕**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5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2021-**号)、《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4**7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现场公示照片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一、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陆A、陆B、陆C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在对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24日向陆A、陆B、陆C送达了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在送达后十五日内,被征收人未书面告知选择的补偿方式,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二、因案涉被征收房屋属于平湖市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重点登记,平湖市人民政府已经给予补助4000元。另,案涉征收项目已完成征收比例98%以上且陆A、陆B、陆C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及勤俭路周边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18〕***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其要求保留祖宅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机关对陆A、陆B、陆C的上述复议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1〕*-**号)。 申请人陆A、陆B、陆C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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