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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行政复议与应诉

        丁某某不服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01-12 字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21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丁某某述称:桐乡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对桐乡市濮院镇*****号的房屋用地性质、面积及建筑面积作出准确的认定,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违反法律,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丁某某所有的房屋非一般的住宅,本案征收补偿决定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丁某某所有的房屋是独门独院的楼房,楼房层高明显区别于普通的商品房住宅,且根据现有容积率计算,丁某某所有的房屋容积率超过同等面积的别墅标准,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方案显然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价格也与目前濮院市场同类房屋的客观价格偏差极大。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所作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三、在此次评估中,评估人员受拆迁人员的指使,在丁某某不在家中时,侵入丁某某的住宅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本次评估报告既存在入侵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又受拆迁单位干涉,丧失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导致评估报告违法。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未对丁某某所有的房屋及装修以及其他可能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严重价值贬损的物品全面评估。本次评估报告仅对房屋外观进行了评估,未对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情况等进行评估,内容不全面,侵犯了丁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显属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辩称:一、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0年8月20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桐政发〔2020〕**号),对本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8月2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协商选定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9月1日上午,在桐乡市公证处现场公证下,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5家评估机构中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桐乡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后变更为嘉兴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于2020年10月20日生效,在征收现场进行公告。丁某某坐落于濮院镇梅苑街*****号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275.31平方米,其中登记建筑面积244.03平方米,未登记建筑面积31.2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桐字第00305***号,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桐国用(2000)字第3**8号,使用权面积268.59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丁某某的未登记建筑面积31.28平方米房屋,因在地籍图、房产分幅平面图中均未标示,且丁某某也未向征收部门提供批准建造的相关资料,故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书》[认字第(2020)**号],丁某某未经登记的31.28平方米建筑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并用彩信的方式送达给丁某某女儿胡某某。因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嘉兴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外部查勘情况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未含装修附属物等价值)3293368元。2021年1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对丁某某的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丁某某及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2021年3月26日将《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住宅)》[桐某某征(濮)评(2020)1-***号]送达丁某某,收到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鉴于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在原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签约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因房屋征收部门与丁某某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本机关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桐府征补告〔2021〕*号)。同年12月18日,工作人员将《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桐府征补告〔2021〕*号)送达丁某某女儿胡某某。丁某某收到《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桐府征补告〔2021〕*号)后,于2021年12月30日提出货币补偿,不接受补偿方案。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确定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1条和第26条以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第33条等规定,并结合《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同日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并送达给丁某某的女儿胡某某。二、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第一、丁某某提出,“丁某某的房屋非一般的住宅,实际价值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严重违背”,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丁某某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未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证明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异议,故不存在实际价值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严重违背的情形。第二、丁某某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所作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该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观点不能成立。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原桐乡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有评估资质依法产生的该征收项目评估公司,有权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该征收项目内的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因丁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于2020年10月24日派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查勘,结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地产评估规范》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涉案房屋采用标准价调整法评估,涉案房屋价值(未含装修附属物等价值)3293368元,并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接受丁某某及广大被征收人监督,公示期满后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丁某某,评估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丁某某提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未对丁某某所有的涉及房屋装修、其他可能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严重价值贬值的物品全面评估,严重侵犯丁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丁某某不配合入户评估,评估机构无法对室内装修等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待条件许可后对房屋装修等附属物进行评估,对丁某某另行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3293368元,不含装修附属物等价值,待条件允许后另行评估补偿,故未侵犯丁某某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丁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0年8月20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桐政发〔2020〕**号),决定对东至濮院港、港湾梦苑小区、原濮院洗毛厂,西至梅泾路、原桐乡市灯具制造厂,南至长木桥路,北至原濮院镇旧镇改建项目征收红线的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濮院镇人民政府,签约期限为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60日内。同年8月2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丁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濮院镇梅苑街*****号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1日,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桐乡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0年12月14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书》[认字第(2020)***号],对丁某某位于濮院镇*****号的建筑面积31.29㎡未经产权登记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2020年12月17日,桐乡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住宅)》[桐某某征(濮)评(2020)1-***号],该报告于当日留置送达给丁某某。同日,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2021年12月16日,因征收部门与丁某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桐乡市人民政府提交《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对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丁某某等6户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桐建〔2021〕***号)。2021年12月17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桐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桐府征补告〔2021〕*号)并送达给丁某某。2021年12月30日,丁某某提交《关于孟家院**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意见》,意见注明要求货币补偿。2022年1月14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桐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丁某某坐落于濮院镇梅苑街*****号的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为(未含装修附属物等价值)3293368元,货币补偿奖励为988010元,搬迁补偿为5504元,临时安置补偿为29284元,以上款项合计为4316166元。该决定书于当日公告并送达给丁某某。丁某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桐政发〔2020〕**号)、《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及附件《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协商选定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告》《公证书》[(2020)浙桐证民内字第4**4号]、《变更登记情况》《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延期的公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桐房权证桐字第003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桐国用(2000)字第3199号]、《关于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未经产权登记房屋初审认定意见告知书》(初审告字第010**号)、《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未经产权登记房屋认定书》[认字第(2020)***号]、《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住宅)》[桐某某征(濮)评(2020)1-***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表》《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要求对濮院镇旧镇改建(四期)项目丁某某等6户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桐建〔2021〕***号)及附件《要求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情况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桐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桐府征补告〔2021〕*号)、《关于孟家院**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意见》《桐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丁某某达成补偿协议,报请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桐乡市人民政府对桐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桐乡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给丁某某,评估报告明确告知丁某某提出复核或鉴定的权利和期限,丁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而在行政复议阶段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机关不予支持,桐乡市人民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决定不包括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另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确定的装饰装修价值另行给予补偿。”本案中,因丁某某未配合入户评估,评估机构无法调查、评估涉案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故案涉补偿决定未包含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丁某某主张未对房屋内部结构、装修情况进行评估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政补〔2022〕*号)。

        申请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