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市级履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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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编制了《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市级履职要求》,现予以公开。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9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要求 一、具体条件 (一)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中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溯时效。 二、工作程序 (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编写、提交调查报告;(四)案件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五)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八)执行;(九)编写结案报告,整理案卷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 (二)询问或者检查、勘察应当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四)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 (五)涉及到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法及时告知并移送相关材料。 四、监督措施 (一)开展案卷评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二)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党员、行政相对人有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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