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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市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
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问题。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配合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和生态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
协助开展生态环境应急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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