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2-00010 | 文号: | 嘉环发〔2022〕70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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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不断创优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2020年出台的《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修订,形成了《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进一步增加企业容错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三)《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涉及建设项目、水、气、固废、工业噪声、应急预案、在线监控、排污许可、其他等9个类别共计24项,在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的情况下,以下事项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项目:对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验收的;对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二)水: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对废水、废气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三)气: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对废水、废气超标/超许可浓度限值排放污染物的;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对工业涂装行业未建立台账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四)固废: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对擅自堆放一般工业固废的;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对一般工业固废不规范贮存的;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五)工业噪声:对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六)应急预案: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七)在线监控:对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八)排污许可:对未填报排污登记的;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规定。 (九)其他:企事业单位单次罚金较少的;对当事人项目整体关闭的情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与宣教处 联系电话:0573-8215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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