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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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省、市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印发是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优化制度建设,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制度建设上,形成了“1+3+1”的制度体系;在案例实践上,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51件,赔偿金额近亿元。改革实施方案和案例实践实现县(市、区)全覆盖。 《规定》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总则、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附则等5个方面提出要求,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的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规定》明确了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对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完善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保障机制,加强督察考核,指导改革全面深入开展。 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强化部门协调和工作衔接,督促各地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落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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