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1-00023 | 文号: | 嘉发改〔2021〕237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2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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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嘉兴港区发改经信商务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8号)、《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十四五”时期,市本级(含嘉兴港区)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仍按以下标准执行: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本通知自发布日后30日起执行,请各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2日 10.嘉发改2021 237号 关于市本级“十四五”时期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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