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00MB1573935T/2022-00007 | 文号: | 嘉环发〔2022〕55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有效性: |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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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必要性 《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相关条款,生态环境部门应另行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监控污染物及参数范围、安装联网完成时限、第三方运行单位资质及要求、自动监控数据标记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以便《办法》顺利、有效施行。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4.《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分别为总则、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联网验收备案、设备运行维护、数据标记、附则,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本章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设备安装、调试”共4条。本章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动监控的污染物及参数种类,以及自动监控设备资质和安装调试要求。 第三章“设备联网、验收、备案”共7条。本章明确了自动监控设备调试联网、自主验收、有效联网以及备案的有关要求。 第四章“设备运行维护”共7条。本章明确了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第三方运行单位技术能力、设备计量检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数据标记”共5条。本章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标记意义、内容、方式、时限等有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本章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 四、《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沈桂华 联系电话:0573-8211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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