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考核结果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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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要求,我局对已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设施情况进行考核,现予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7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对考核结果有关情况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二、公示内容 附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超低排放考核结果的函(22年3季度).doc 三、公示期间举报电话及通讯方式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举报联系方式: 0573—82522348 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祥和路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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