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政策解决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 | 文化市场管理 |
2 |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 |
3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
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 |
5 |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7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
8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的备案 | 艺术管理 |
9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10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文物保护与考古 |
11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
12 | 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审批:(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许可;(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方案许可;(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许可;(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许可。 | |
1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许可 | |
14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
15 | 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和交换文物许可:(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 |
16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
17 |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旅行市场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确认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传承基地认定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2 | 文物的认定 | 文物保护 |
3 | 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鉴定确认(仅限三级文物)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三)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
(四)不服文化和旅游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和旅游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 |
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
3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
4 | 主管着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文化类社会团体年检初审 | 社会组织管理 |
2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
3 | 文化类基金会年检初审 | |
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备案 | |
5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
6 | 设立和变更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
7 |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 |
8 | 嘉兴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 | 文化产业 |
9 | 动漫企业年审 | |
10 |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审批 | 对外文化 |
11 | 公共文化设施的备案 | 公共文化 |
12 |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备案 | 遗产保护 |
13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年检(三级) | 文物保护与考古 |
14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
15 | 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工程备案 | |
16 | 文物商店已销售文物备案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 |
17 |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档案备案 | |
18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
19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六)文化广电旅游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七)文化广电旅游系统内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文化市场执法管理 |
2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备案编号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 |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 |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 |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
1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 |
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等行为 | |
1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
15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
16 | 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行为 | |
17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18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
19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
20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
21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
22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
23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
24 |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
25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
27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 | |
28 |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29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 | |
30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行为 | |
31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3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
33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
34 | 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 | |
35 | 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 |
36 |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艺术品 | |
37 | 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
38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
39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
40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
41 | 经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42 |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 |
43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
44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 |
45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 |
4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 | |
47 |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 | |
48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
49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 | |
50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 | |
51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
52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 | |
53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
54 |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 | |
55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 | |
56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
57 | 娱乐场所未在显着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
58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
59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 | |
60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监管的 | |
61 |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
62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行为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
63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
64 | 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旅游市场执法管理 |
65 | 导游、领队违反《旅游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 | |
66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
6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
68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行为 | |
69 | 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等行为 | |
7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等行为 | |
71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 | |
72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
73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 |
74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
75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
76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
77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 | |
78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 |
79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
80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 | |
81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 |
82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 | |
83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 |
84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
85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 |
86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 |
87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
88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
89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
90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 |
91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
92 | 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 | |
93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 | |
94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 | |
95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
96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 | |
97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行为 | |
98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
99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 |
100 | 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 |
101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 | |
102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 | |
103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 | |
104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
105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
106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 | |
107 |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
108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 |
109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 |
110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 |
111 | 旅行社未根据发布的风险提级别示采取相应措施 | |
112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
113 |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 | |
114 |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 | |
115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116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
117 | 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
118 | 组团社或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
119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 |
120 | 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等行为 | |
121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 | |
12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 |
123 | 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
12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
125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
126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
128 | 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 | |
129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
130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 | 文物行政 执法 |
131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
132 |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 | |
133 | 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 |
134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
135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
136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
137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
138 | 擅自变更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 | |
139 | 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 | |
140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
141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配备设施、收藏、保管、处置国有馆藏文物、挪用或侵占文物所的补偿费用 | |
142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
143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
144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 |
145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 |
146 |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 |
147 |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 | |
148 | 擅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149 | 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 | |
150 | 境外组织或个人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 | |
151 |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 | |
152 | 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行为 |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 |
153 | 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行为 | |
154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 | |
155 | 新闻单位及驻地方机构违反《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行为 | |
156 | 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行为 | |
157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
158 |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
159 |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 | |
160 |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 | |
16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
162 | 擅自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的 | |
163 | 未按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接受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单位或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音像电子出版物或自行复制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行为 | |
164 | 单位、个人未备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
165 | 期刊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
166 | 未备案举办全国性、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 |
167 |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的相关行为 | |
168 | 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 | |
169 | 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的出版产品印制品质量不合格 | |
170 | 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 | |
171 |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 | |
172 | 复制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的 | |
173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备案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 | |
17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等行为 | |
175 | 未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 |
176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未备案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 |
177 | 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或复制的境外产品未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 | |
178 | 登载违法违规网络出版内容的 | |
179 | 报纸出版违规活动的行为 | |
180 | 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备案 | |
181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182 | 发行侵犯他人着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 | |
183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 | |
184 | 登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
185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 | |
186 | 违反规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 | |
187 | 期刊出版单位转让出版权 | |
188 |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 | |
189 | 擅自设立出版单位 | |
190 | 未建立“五项制度”,发现印刷经营违法行为未主动报告,变更许可证主要登记事项未备案,单位内部印刷厂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行为 | |
191 |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192 | 印刷企业擅自留存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废品、纸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样本、样张或未在样本、样张上加盖戳记等行为 | |
193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194 | 印刷企业印刷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等行为 | |
195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 | |
196 | 印制禁止印刷内容出版物或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等行为 | |
197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 | |
198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 | |
199 | 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 | |
200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201 | 印刷企业未按《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印刷内部资料 | |
202 | 编印禁止内容内部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编印,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未按准印证核准项目印制,未按规定送交样本,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等行为 | |
203 | 复制单位变更许可证主要信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留存备查材料,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等行为 | |
204 | 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复制单位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违反《复制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 |
205 | 擅自兼营,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许可证等行为 | |
206 | 侵犯着作权且损害公共利益 | 版权行政执法 |
207 |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 |
208 | 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的行为 | |
209 | 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十三条的行为 | |
210 | 侵犯软件着作权情况的行为 | |
211 |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 |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 |
212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 | |
213 | 擅自从事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 | |
214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215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批准设立 | |
216 |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 | |
217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 | |
218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 | |
219 | 违反规定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
220 |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 | |
22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 | |
222 |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
223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 | |
224 | 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 | |
225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
226 | 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
227 |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 | |
228 |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 | |
229 | 发行和播出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的行为 | |
230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 | |
231 |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 | |
232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 | |
233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 | |
234 | 擅自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 | |
235 |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 | |
236 | 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机构存在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违法行为 | |
237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 | |
238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放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 | |
239 | 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 | |
240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 | |
241 | 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 | |
242 | 未严格遵守有关批复要求从事中外合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发行和播出行为 | |
243 | 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 | |
244 | 制作、播出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 |
245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情况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检举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对涉及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本级需要公开的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提出公开申请。非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本级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反映的事项
1.具体事项:
应当通过来信或依法逐级反映的以下事项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向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 | 信访 |
2 | 对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 | |
3 |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受理的文化广电旅游信访事项 |
法定途径:信访。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
政策文件: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