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幅度 | ||||||||||
文 化 |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从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666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四)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备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故单独罗列 | 从重(3名及以上)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2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罚款 | ||||||||||||||
从轻(1名) | 警告,可并处5000元罚款 | ||||||||||||||
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8 | 对“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9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停业整顿5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停业整顿4个月至5个月 | ||||||||||||||
从轻 | 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10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或者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或者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娱乐场所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15 | 对“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18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66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19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2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未在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2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着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26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元以上66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元以下罚款 | ||||||||||||||
2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自查与管理” 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未保存有关记录,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的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29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30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含有禁止内容有关规定”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31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逾期未备案”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32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未立即停止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未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34 |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对“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8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4.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43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60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48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4.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50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1 | 对“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8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8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5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6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7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8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66倍以上9.32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8.66倍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66万元以上8.3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
6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832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60元以上8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营业性演出现场检查”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3200以上30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6600以上232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以上16600以下罚款 | ||||||||||||||
65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3300以下元罚款 | ||||||||||||||
66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的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从重 | 警告,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 ||||||||||
一般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对“擅自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68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经营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69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相关违规经营行为” 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70 |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鉴定、评估等活动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71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违法经营额2.66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违法经营额2.33倍以上2.66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处16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3300元以上1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0元以上13300元以下罚款 | ||||||||||||||
文 物 | |||||||||||||||
7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75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6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3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66倍以上2.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1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8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9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81 | 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2 |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3 | 对“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6万元以上7.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对“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5 | 对“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 的处罚 |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拍卖企业擅自经营文物拍卖的;(二)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文物主管部门鉴定、许可而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三)文物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不报或虚报登记清册的。”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文物,可以酌情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7 | 对 “文物购销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文物”的处罚 |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情节严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文物经营许可证 | ||||||||||
旅 游 | |||||||||||||||
88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89 | 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2 | 对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二)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非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而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3 | 对“旅行社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3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5 | 对“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6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97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98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99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0 |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处罚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1 |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02 | 对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5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对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7 | 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形一般的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8 |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对旅行社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对旅行社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9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 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0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1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2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3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146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93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4000元以上9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15 |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1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117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18 | 对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从重 | 暂扣导游证5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暂扣导游证4至5个月 | ||||||||||||||
从轻 | 暂扣导游证3至4个月 | ||||||||||||||
119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20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21 | 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包价旅游业务”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22 | 对“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不是合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告知购物场所、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提示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对“导游、领队出借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对“导游、领队伪造、变造、涂改、出租或者买卖导游证、领队证”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3600元以上4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125 | 对“景点景区导游未经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或未在核定的区域内持证上岗”的处罚 | 《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一千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27 | 对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从重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
128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情形 | 警告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从轻 | 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 | ||||||||||||||
129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从重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从轻 |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 | ||||||||||||||
130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的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31 | 对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违反“未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2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133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 | 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134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5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处3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6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二)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三)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四)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137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 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138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对导游人员 | 从重 | 处2.0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1.06万元以上2.0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1.0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 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
139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140 |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141 | 对导游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违反“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143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从重 | 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罚款 | ||||||||||||||
144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5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从重 | 可处3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00元以上33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600元以下罚款 | ||||||||||||||
146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可处3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00元以上3300以下罚款 | ||||||||||||||
从轻 | 可处1600元以下罚款 | ||||||||||||||
147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8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49 | 对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情形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4600元以下罚款 | ||||||||||||||
150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予以处罚 | 拒不改正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151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2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3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4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5 |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56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7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
情节一般的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8 |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旅行社 | 从重 | 处36.66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处23.33万元以上3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游人员、领队人员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9 |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 | |||||||||||||||
160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3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3倍以下的罚款 |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3倍以上1.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1.33倍以下的罚款 | ||||||||||||||
161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2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5 |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6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7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 | 从重 | 处7.3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66万元以上7.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68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警告,可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警告,可处13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660元以上1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660元以下的罚款 | ||||||||||||||
16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可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可处1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66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660元以下的罚款 | ||||||||||||||
170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7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2 | 对“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3 | 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4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5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6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执行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7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着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的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80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万以下罚款 |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33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并处1660元以下罚款 | ||||||||||||||
18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三)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四)《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的单位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1000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从重 | 警告,3.36万元至5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1.73万元至3.36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73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二)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超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三)《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应及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的个人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500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从重 | 警告,3500元至5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2000元至35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从轻 | 警告,500至2000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至3万元罚款
| 从重 | 警告,20200元至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警告,10600元至20200元罚款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0600元罚款 |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处罚 | 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处以警告、1000至3万元罚款
| 从重 | 警告,20200元至3万元罚款 | ||||||||||||
一般 | 警告,10600元至20200元罚款 | ||||||||||||||
从轻 | 警告,1000至10600元罚款 | ||||||||||||||
182 |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一)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三) 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3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批准后开播;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关闭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4 | 对“未取得闭路电视准播证,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播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6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3300元以上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5 |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一)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套数,专业广播电视台不得擅自向综合性广播电视台转变,教育电视台不得播放与教育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二)广播电视台(站)、市(地)、县(市)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站),未按规定转播或传送相关节目;(三)未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四)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经批准;(五)有线电视台(站)、县级电视台、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6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未经批准”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责令其停止制作,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7 | 对“广播电视台(站)违规采播有偿新闻”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8 | 对“广播电视台(站)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广告”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3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23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频率、频道的;(二)擅自变更呼号或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或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或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反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0 | 对“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1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危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134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6800元以上134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200元以上68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2 | 对“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19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二)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三)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四)插播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一条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二)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三)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违规情形;(四)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五)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六)不得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七)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八)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或者替换、遮盖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的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95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个人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3320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0元以上332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0元以下的罚款 | ||||||||||||||
单位 | 从重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可并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6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从重 | 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一般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7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罚款 | ||||||||||||||
19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19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罚款 | ||||||||||||||
200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警告,可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1.66元以下罚款 | ||||||||||||||
2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可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视频点播节目不得载有禁止内容、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或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3 |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04 |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重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5 |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规定以外的节目”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3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上132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66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6 | 对“运营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7 |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处罚 |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08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二)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三)除本办法第十条情况外,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四)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五)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六)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并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每年自查情况”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3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66万元以上2.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09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一)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二)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三)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10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一)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二)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三)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四)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戴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五)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管理部门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前说明情况。”的处罚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3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600元以上3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600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1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的处罚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逾期未改正的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电 影 | |||||||||||||||
212 | 对“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3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3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1.66倍以上13.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1.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3.3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66万元以上2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5 | 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6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7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6.6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33倍以上16.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3.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33.3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6.66万元以上3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8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3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4.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9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0 | 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21 | 对“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处罚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的处罚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出版 | |||||||||||||||
22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2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2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26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27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2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29 | 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 | ||||||||||||||
230 | 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非法出版物来源未作出说明、指认的 | 按违法行为与本标准相对应的裁量情形进行处罚 | ||||||||||
非法出版物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 | 没收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可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2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32 | 对“发行违禁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33 | 对“发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34 | 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35 | 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36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37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以下罚款 | ||||||||||||||
238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以下罚款 | ||||||||||||||
239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40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1 | 对“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从轻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2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3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4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45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6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7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9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50 | 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的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5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2 | 对“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5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处罚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57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处罚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58 | 对“报纸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处罚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59 | 对“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60 | 对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的处罚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6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处罚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6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263 | 对“期刊出版单位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不足的 | 一般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从重 | 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64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65 | 对“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266 | 对“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67 | 对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68 | 对“内部发行的期刊超出发行范围,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的处罚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以下罚款 | ||||||||||||||
26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1.66万元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0 | 对“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知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罚款 | ||||||||||||||
271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二)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2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的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7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7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以营利为目的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警告,处1千元以下罚款 | ||||||||||||||
275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76 |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7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279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0 | 对“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1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2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83 | 对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8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5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规定予以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6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7 | 对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二)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未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8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着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8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290 | 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等出版单位未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一般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9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制作、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92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3.3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上3.32万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1.66万以下的罚款 | ||||||||||||||
293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94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相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载明相关事项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经批准,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的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29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6 | 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66万元以下罚款 | ||||||||||||||
当事人对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297 | 对复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33万元以上3.66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33万元以下罚款 | ||||||||||||||
298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严重的 | 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299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光盘复制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的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 的处罚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1.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1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的处罚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3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66倍以上8.3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66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3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66万元以上3.3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66万元以下罚款 | ||||||||||||||
302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30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相关内容” 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 | 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的基础上,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情节一般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的法罚款的具体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04 | 对“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可处非法经营额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非法经营额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可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可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可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5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又不触犯刑律的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又不触犯刑律的处罚 | 违反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13.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6.6万元以上13.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并处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6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又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7 | 对下列行为之一“(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3.66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2.33倍以上3.66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3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16.6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8.33万元以上1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8.3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8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情节严重的 | 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情节一般的 | 警告 | ||||||||||||||
309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着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着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 《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 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经营额可以计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6.6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33万元以上6.6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3.3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