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进一步完善卫生计生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10-27 浏览次数: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卫生计生合法权益,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相适应的卫生计生制度
(一)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卫生计生统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通过加强与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完善卫生计生信息系统。
二、落实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一)为本地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服务、卫生监督协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为本地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免费为育龄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为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对象,提供免费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三)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对象及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户籍人口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做到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
三、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适用: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适用: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分娩补助:农村产妇住院分娩按原有关规定继续享受补助。
上述(一)、(二)、(三)款中涉及到“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卫发〔2016〕33号)文件规定执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