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3-01-17 浏览次数:被处罚人:厦门汐妍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1号701室之八,法定代表人:周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8T6MAUXR
我委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9月协议转让接手嘉兴市经开区龙鼎万达莲花广场3号楼1309室美容店。1、2021年11月21日,未取得嘉兴市经开区龙鼎万达莲花广场3号楼1309室美容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美容店为顾客唐某某开展有针水光医疗美容,操作人员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实际收取美容服务费1000元,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2、自2021年10月16日至2021年11月23日(案发),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嘉兴市经开区龙鼎万达莲花广场3号楼1309室开展生活美容服务。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有针水光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5000元。被处罚人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幅度,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二项合并,我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人民币57000元。
因采用邮寄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又不提供收件地址和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卫医罚〔2023〕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委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单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文桥路486号
联系电话:0573-83938319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7日
附:缴款通知单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