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市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即为《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市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议题。起草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确定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其他副市长和政府部门的提议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
(三)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及音像资料等,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单位提前准备。
(四)会议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会议材料应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当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六)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形式。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对意见分歧明显的非紧急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协商后讨论或表决。
(八)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九)需提交市委研究决策或需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重大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