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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002546445/2021-423465 文号: 嘉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25
        组配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媒体解读]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更加有规可循——《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1月2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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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1-12 12:03 信息来源:南湖晚报 浏览次数:

        来源:《南湖晚报》2022年1月11日第4版,记者:唐潇伦,通讯员 :金如丹。


        由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的《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2021年嘉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已对外发布,自2022年1月28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不仅改善了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利于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停车场,而且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需要注意的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既严格又显温度

        记者从《暂行办法》看到,对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方面,既有严格要求,也有不少人文关怀。

        在我市,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同时,公共停车场用地必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为了提升停车场的使用舒适度,《暂行办法》明确,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我市还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

        此外,对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暂行办法》还特别规定,所有权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和属地政府等单位会审后确定。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或减少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对车行道至出入口的人行道铺装基础进行改造,以符合车辆荷载要求。


        停车场管理原则

        “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我市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对停车场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按照《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及取得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在符合规划、消防、绿化、防疫、保洁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职责依法设置和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则没有这个权力。

        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如果遇到节假日、大型活动时,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同时,也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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