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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4 11:4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省条例》)分别于2011年1月21日、201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我市根据《条例》规定,于2012年制定出台《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2〕93号),并于2015年根据《省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嘉政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原《奖励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奖励办法》的制定实施,为推动城市建设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奖励办法》逐渐与我市的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合理、公平地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激励、引导被征收人配合征收,缩短征收周期,提高征收效率,故重新制定《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档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办法》(嘉政发〔2015〕43 号)

        三、主要内容(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唯持平。

        1.签约、搬迁奖励。对签计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40%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再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10万元;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间内签约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予以5万元奖励。

        2.搬迁补偿。向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厉的被征收人支付每户1500元搬迁费: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支付每尸3000元搬迁费。

        3.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以内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的临时安置费,月补偿额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以外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7元(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的临时安置费,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奖励。

        1.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作为货币补偿奖励。

        2.产权调换房屋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办公房屋可调换住宅房屋,被征收工业、仓储房屋可调换办公、商业房屋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房屋。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2)被征收房屋为工业、仓储房屋。向被征收八又付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作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且不低于被征人居屋每平方米200-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W损失超过依略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本系统4.搬迁补偿(1)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房屋。向被征收人支付每户1500元的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

               (2)被征收房后为工业分储房层气收仓储房屋的搬迁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期房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5.临时安置补偿

                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作为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四、施行时间及范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但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解 读 人:陆芸。

               (三)联系电话:8287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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