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1〕38 号、嘉政办发〔2020〕23 号和嘉政办发〔2019〕48 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2-11-14 11:0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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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 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3 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建设野万亩千亿冶产业平台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48 号)等 3份文件部分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 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备案审查要求,需要对上述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 号)。 三、修改内容 (一)嘉政办发〔2021〕38 号文件修改情况
(二)嘉政办发〔2020〕23 号文件修改情况
(二)嘉政办发〔2019〕48 号文件修改情况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司法局。 (二)解读人:沈丁华(市司法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383506。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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