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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22年度 > 2022年第3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21〕38号、嘉政办发〔2020〕23号和嘉政办发〔2019〕48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4 11: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3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2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48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嘉政办发〔2021〕38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第三部分第二点第8小点中的“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修改为“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将第三部分第五点第18小点中的“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修改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二、嘉政办发〔2020〕23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四条“参与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修改为“参与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评审纪律”。

        三、嘉政办发〔2019〕48号文件修改内容

        删去第二部分第二点第1小点中的“完成城镇环境敏感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嘉政办发〔2021〕38号、嘉政办发〔2020〕23号、嘉政办发〔2019〕48号文件,重新公布。


        附件:1.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嘉兴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建设“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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