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嘉兴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的暂行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1-14 11:3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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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市多层次轨道交通体系,全力推动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节地模式推荐目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2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与轨道交通市域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21〕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以下简称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轨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节地模式推荐目录>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接照市场化、集约化基本思路,加强规划统筹,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嘉兴市实际的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形成运用土地综合开发收益支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发展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和轨道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轨道交通包括: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有轨电车等;站点及车辆基地包括:车站、车辆基地、停车场等轨道交通场站及设施。 二、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引导。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性作用,促进轨道交通规划和综合开发协同发展。在轨道交通线网及建设规划阶段,同步开展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规划研究,站点及车辆基地选址原则上应符合功能要求并有利于综合开发。 (二)加强复合利用。在确保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对站点及车辆基地实施立体开发。按照TOD理念引导高强度综合开发,体现“功能混合、立体复合、生态宜居”的规划理念,科学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建筑限高、停车配比、绿地率等规划技术指标,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市轨道办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站点及车辆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方案,确定站点及车辆基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为综合开发提供依据。 三、土地供应 (一)制定供应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项目站点及车辆基地建设进度,以及土地开发程度和年度用地规模、结构、时序,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轨道交通各类用地需求,将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列入土地出让计划。 (二)实行分层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项目,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用地空间,可以实行分层供应、分层登记。分层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应符合上级规定的供地条件,其中预留工程中间结构应验收合格。 (三)创新土地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21〕12号)精神,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是与轨道交通设施紧密相连、结构上密不可分、需整体规划设计的地块,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应保证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营。鉴于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能力要求的特殊性,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公开出让时,可带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行技术能力资格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供应土地。带资格条件出让的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由市轨道办提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市轨道办对竞得人是否具备竞买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四、出让资金使用管理 (一)明确预留工程建设成本。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预留工程建设成本应纳入其综合开发用地做地成本。土地出让阶段,预留工程建设成本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最终费用原则上以竣工决算为准。 (二)明确综合开发用地收益。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用地出让金扣除省级以上规费及成本后,收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周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切实把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二)明确责任分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为预留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预留工程涉及的相关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等指导工作;属地政府具体负责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建设管理标准,制定出台支持站点及车辆基地综合开发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综合开发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本意见适用于市本级,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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