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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6 09:2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管理体制和支付方式的变化,原《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不能满足当前管理和服务需要,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义。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和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的收费行为。所收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情形。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二)交通场站停车场;(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和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第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采取分区域分时段计时收费或包月收费。一类区域(二环道路以内区域),白天(8时至20时,下同)1个小时内以1小时为第1个收费单元,1小时后按每半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20时至次日8时,下同)以1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2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2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区域),白天以1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夜间以2个小时为1个收费计时单元。单次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对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开放式老旧居民小区,附近居民车辆占用周边道路(含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的,可凭有效证明享受在特定区域、时段的包月优惠政策。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停车资源现状调整区域类别,报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进一步明确经营管理主体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库)及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须向属地管理部门报备。”

        (五)进一步明确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主体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使用电子停车计费系统的须使用电子发票。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主体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六)进一步明确免费停放的公务用车范围。第十八条规定:“军车、警车、消防车、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抢修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免费停放。”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解读人:顾秋莉(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37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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