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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21年度 > 2021年第3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10: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管理和依法处置。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 号);

        (四)《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20〕43 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契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行为,完善固废信息化监管系统,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建立“线上监管+线下执法”监管机制,确保固废依法处置,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全过程规范处置。固废产生、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均须按要求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并严格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一是产废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电子管理台账,依法对运输、贮存、利用、处置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产废企业转移固废,出省处置的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省利用的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省内跨市转移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利用、处置的,要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禁止跨市贮存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

        二是运输企业要规范运输业务。12 吨以上经营性运输车辆,须按要求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记录运输轨迹并即时上传;鼓励、引导其他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设备。运输固废的非机动车辆,须得到镇(街道)管理部门认可。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从业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

        三是利用、处置企业要依法利用处置。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利用、处置固废,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在固废出入口、贮存场所及利用、处置设施处安装视频监控。不得超范围经营和接受非法委托,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

        四是贮存企业要规范贮存。在固废出入口、分拣、打包、拆解、贮存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并与产废、利用处置企业签订三方书面合同,交接完成后及时向产废企业反馈移交情况。各县(市、区)要加强固废收运体系建设,2021年底前至少建成一个集中规范贮存场所。

        2. 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固废基础数据,督促辖区内固废利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对跨市(省内)转移固废(除可外售综合利用的固废)的,及时通报固废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双随机”监管和固废专项行动等,加大线下抽查执法力度。

        二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对产废企业、运输企业、贮存企业、利用企业和处置企业进行线上监控,充分发挥“四个平台”作用,加强环境网格化巡查,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三是相关部门要落实固废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保障措施。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激励诚信、惩戒失信”,严厉打击固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推进固废规范管理、依法处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污染或严重负面环境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嘉兴市全域。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二)解读人:曹建强(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159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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