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办发〔2019〕2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22 15:1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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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9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部分第1点中的(3)“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修改为“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新、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项目,审批涉VOCs工业项目需严格遵循相关总量控制要求。” 二、第五部分第19点中的(2)“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及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责令改正,并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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