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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2 16:5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三方面内容。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2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2个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到 2025 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 1个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是支持和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并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三是开展托幼一体化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四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

        五是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较多的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本单位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六是加快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

        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

        技能培训补贴。

        七是从场地、建筑面积、生活用房、室内装修、室外活动场所、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制度及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配备等方面,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

        八是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举办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

        九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信息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要素保障,责任担当、宣传引导等四方面明确工作要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推进。同时,明确《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二)解读人:王伟荣(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三)联系电话:0573-8368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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