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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兴市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3 14:1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武警海警总队医院,省荣军医院:

        现将《嘉兴市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8日   

        嘉兴市打击非法行医及非法采供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案件。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举报经调查属实或提供确切线索、协助案件查处有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来访、来信、来电、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嘉兴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从事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的,且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或提供确切线索、协助案件查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具体包括: 

        (一)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四)开展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五)非法采集血液或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六)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七)其他非法行医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被予以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或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影响较大;

        (五)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第六条 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人非法行医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等情况,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存放地点,同时提供相关佐证照片或视频,并协助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显着影响的,可酌情奖励。

        第八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参与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违法活动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一条 负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职责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有效性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举报人视情形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举报经核查符合领取奖励条件的,由案件承办机构以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需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明到案件承办机构领取奖励。因举报人原因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接到违法举报后未予查处,或出现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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