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2021年修订)和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出租汽车 行业维稳工作、市区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3个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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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2021年修订)》《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嘉兴市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嘉兴市区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5日 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 行动方案(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县(市、区)指挥机构 3 等级划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通报 5 应急结束 5.1 应急结束 5.2 调查评估 5.3 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运力保障 6.5 物资、器材保障 6.6 请求援助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管理与更新 8.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保障应急救援行动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嘉兴市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和措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依法行政、合法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市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嘉兴海事局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需求、工作信息,传达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的指示,检查、指导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的应急保障工作。 (2)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负责调用、征集突发公共事件所需道路水路运输工具,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按照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下达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协调、指挥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4)负责向省级有关部门或邻市请求紧急援助。 (5)参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有关信息和新闻材料的搜集和发布工作。 (6)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7)研究落实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做好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布置各公路收费站点有关紧急救援物资的优先通行事宜。 (2)市公安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畅通。 (3)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负责下达全市突发事件中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要求。 (4)市民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受灾群众的救助兜底保障。 (5)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保障行动的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经费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6)嘉兴海事局:负责对管辖海域应急运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资和人员紧急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2.3 县(市、区)指挥机构 比照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五县(市)成立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市级政府领导下和上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到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中,市级成员单位协调上述区级条线单位,统筹协调处置市本级道路水路突发公共事件。 3 等级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划分为Ⅰ级运输应急保障、Ⅱ级运输应急保障、Ⅲ级运输应急保障三个等级。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Ⅰ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省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职责。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应急保障行动期间24小时值班,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需要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全市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涉及国、省等干线公路的,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国、省、市道等干线交通畅通。市公安局负责运送道路的安全管理。 (5)需要实施水路运输应急保障时,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救援队伍、运输船舶和机械设备,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水路运送,以及水路交通的抢险。嘉兴海事局负责管辖海域的安全管理。 (6)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7)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1.2 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Ⅱ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本方案,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必须启动。 (2)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应急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和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4)市交通运输局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干线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建议,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及时向省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提出支援请求。 (6)必要时,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领导带领工作组和救援队伍直接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1.3 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1)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实施Ⅲ级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或接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后,立即启动事发地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2)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及时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运输应急保障工作。 (3)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在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各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展情况,传达上级运输保障领导机构的指令。 (4)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迅速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征调抢险机械设备,负责对受损公路进行加固、抢修和障碍清除,确保道路交通畅通。迅速落实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动员征集运输车辆(船舶)和机修设备、调用应急运力,组织应急救援物资、人员的运送。公安、海事部门负责运送道路、水路的安全管理。 (5)根据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计划,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支援请求,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县(市)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顺利实施。 (6)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应急保障行动。 4.2 信息通报 4.2.1 预警信息来源 (1)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2)地震部门(市科技局)提供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预报的信息。 (4)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 (5)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分别监测重大道路、水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预报可能引起道路水路交通中断和安全事故的信息。 (6)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道路水路交通干线中断的预警信息。 4.2.2 信息报送 (1)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响应启动后,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情况,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人员物资运输要求及有关运输保障等基本信息,迅速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机构。 (2)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决策。 (3)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运送的人员、物资等有关信息报告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应急结束 5.1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任务完成,经本级政府或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运输保障领导小组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书”,各成员单位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接到“应急结束通知书”后,应急响应结束。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进行总结、讲评。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应急响应的结果、履行职责、应急行动组织、应急保障行动、平时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结束后3日内向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报送应急响应评估报告。 市运输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总体评估,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评估结论。 5.3 善后处理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领导小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征用的物资和车、船等交通工具给予补偿。被征用的单位应提交征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征用的事件、地点、日程记录或行驶日志摘录;投入的人力、设备、车辆、材料等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相关的物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被征用单位不能提交上述材料的,按征用物资单位记录给予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指挥所需的指挥设施、通信设备、信息网络等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保障。 6.2 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各级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系和综合协调机制,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信息及时、准确、通畅。 6.3 资金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统筹做好保障工作。 6.4 运力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辖区内选择其有一定规模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与其签订突发公共事件运力征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车(船)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够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备。 6.5 物资、器材保障 各级公路、水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水路抢修工具、设施、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公路水路安全畅通。 6.6 请求援助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实际能力,适时向省有关部门或其他市、县(市、区)提出援助要求。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常识的宣传工作。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区的政府和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日常科普宣传,增强公众自觉参与意识。 7.2 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业运输从业人员的应急保障业务培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 7.3 演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因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市交通运输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94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组织机构 3 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损害评估 5.3 调查处理 5.4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嘉兴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对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以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船舶引起的〔包括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发生在嘉兴内河水域及相邻水域造成或可能造成嘉兴市内河水域污染损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 级)、重大事故(Ⅱ 级)、较大事故(Ш级)和一般事故(Ⅳ 级)四级,详见表 1-1。 表 1-1: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表
备注:1.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2.其他非油类物质船舶污染事故的事故等级由指挥部或专家组根据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确定; 3.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就高进行统计。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嘉兴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专家组等组成。 2.2 组织机构 2.2.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处置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为成员,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指挥部增补。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优先保护的饮用水取水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水域。研究制订船舶水污染风险源管理、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和较大(Ⅲ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建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开展相应工作。 各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市本级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负责处置。 2.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做好船舶污染事故的动态报道,加强媒体舆论引导。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工具的征集、调用;对事故现场和遇险船员搜寻救助;做好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开展对水上交通污染事故的调查取证。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全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水域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的污染物质;负责岸上企业违法向河道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查处,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运输船舶向航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港口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安全预防工作;负责组织化工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对船舶污染事故涉事人员的管控;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配合地方海事部门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6)市财政局:统筹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经费。 (7)市人防办:配合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组建、训练和演练;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建议。 (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组织院前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入院伤亡人员情况。 (10)市水利局:负责事故现场附近水域水资源调度,利用水闸控制污染水域范围;负责监测事故上游水域水量、水质和水污染情况。 (11)市气象局:负责组建内河相关气象监测设备和技术力量;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 (12)嘉兴海事局:做好乍浦内河港池内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13)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火灾扑救和泄漏的处置;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人员的洗消工作;协助开展人员搜救。 2.2.3 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监测预防、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水上搜救中心12395、110 联动值班,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策部署; (2)编制、修订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 (3)做好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负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资料档案库、应急演练档案库和应急物资档案库,做好应急状态下物资调配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地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和考核; (7)组建市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 (8)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 (1)指挥联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救援物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2)现场处置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嘉兴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技术专家指导下,做好船舶污染事故污染源控制及泄漏污染物处置;排查确定污染源、事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信息;指导开展环境修复、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水文、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警戒维护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调动船艇,负责事故发生水域周边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依法对事故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理船舶污染事故提供有效证据。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援行动;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物资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装备、物资、交通、通讯、经费等保障工作;指导做好事故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媒体和网络信息并报市指挥部;根据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积极引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工作,并对网上舆情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 2.2.5 应急专家组 专家技术组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事故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交通、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可以预警的船舶污染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 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授权当地交通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交通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国家、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 预警行动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指导事故船舶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对船舶污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船舶发生污染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安全防护。在涉险水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附近水域从事水上活动的航运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必要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等预警信息。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涉事船舶或个人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交通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交通部门通过12395水上搜救电话、互联网信息监测等多种渠道,收集船舶污染事故相关信息,及时掌握事故发展情况。 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船舶污染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20分钟内向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等级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事发地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较大(Ⅲ级)或者更高等级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 (3)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4)因船舶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交通运输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船舶污染事故。 3.2.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内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时间、地点(水域)、船名船号、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等情况。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污染物质的名称、种类、数量,水文和气象状况,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以及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 跨边界信息通报 船舶污染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交通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由事发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或专家实施增援。 4.1.2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和处置建议,并组织专家对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处置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市级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 4.1.3 重大、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市指挥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市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船舶立即采取关闭、封堵、转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泄漏,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在初步判定污染源来自船舶,但船舶逃逸或拒不承认污染事实等情况下,由当地交通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船舶(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清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航道隔离、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污染物围控、回收、打捞、稀释、过驳转移、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事故警戒水域、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导过往船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水体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船舶污染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船舶(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条件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2 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本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市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事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及优先保护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抢险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故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初步认定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分别由省级(特别重大和重大)、市级(较大)、县级(一般)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3 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 5.4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清理、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对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分队,引导社会力量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库,报当地指挥部办公室,并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确保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落实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和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_365平台拒绝提款怎么办_bte365体育部门要对船舶污染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5 技术保障 依托现有的省、市、县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为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水域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练,增强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对县(市、区)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体系建设及船舶污染事故应对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事故应对中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内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05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事件分级 3.2 响应程序 3.3 应急处置 3.4 响应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评估报告 4.2 总结与通报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6 附则 6.1 奖惩机制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嘉兴市本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建立“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反应迅速、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建设,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市本级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嘉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市本级出租汽车(网约车)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合法合规、依法办事”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出租汽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出租汽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信息的沟通交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召开联络员会议。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市本级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履行应急值守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动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汇总应急工作信息并上报。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接警、报警,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出租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根据出租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和涉及范围,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相关部门、出租车企业,疏导、劝解、运送上访群众;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总结和上报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正面网络舆论引导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相关工作。 (3)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出租车行业群众来信、来访;了解上访人员身份、事件起因、经过,确认问题性质,为领导小组处置突发事件当好参谋;对信访中出现的群体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出租车经营成本、出租车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以及其他涉及到的收费情形开展相关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调派警力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员人身安全;对突发事件周边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费用。 (7)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劳动权益保护、社保等相关事宜的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态情况、发展趋势,协调、动员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出租车双燃料设备维修、检测及计价器检定等相关工作。 (10)市总工会:负责出租汽车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事件分级 对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各类治安问题和突发事件,按照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般事件、较大事件、重大事件三个等级。 (1)一般事件:发生10-29人或10-19辆出租汽车集体罢工、罢运,存在扰乱交通秩序、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现象的事件。 (2)较大事件:除一般事件外,发生200人以下或100辆以下出租汽车罢工、罢运,存在交通堵塞、上访和发生违法行为的事件。 (3)重大事件:发生200人以上或100辆出租车以上大规模群体性罢工、罢运,存在交通严重堵塞、大规模集体上访、发生打砸抢行为等现象的事件。 3.2 响应程序 (1)一般事件: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2)较大事件: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3)重大事件: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由领导小组组长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采取响应措施。 如在处置过程中,遇事件升级的,应按照更高等级程序实施响应,提高应急处置的反应效率。 3.3 应急处置 按照事件分类分别制定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如下: (1)一般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处置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指令后,在30分钟内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和纠正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控制为首人员,恢复交通秩序;交通运输部门做好驾驶员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2)较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处置措施,在20分钟内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同步到达指定地点。交通运输部门应立即掌握牵头人员及参与人数数量及身份,与相关出租汽车企业保持联系;公安部门会同应急处置队伍控制上述人员行动,防止事态扩大,清理拥堵道路出租汽车,疏散社会围观车辆,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宣传部门应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做好正面引导宣传工作;信访部门应解释有关信访政策及程序,指导有关人员采取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并全程参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现场处置情况每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3)重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处置措施,在10分钟内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同步到达指定地点。交通运输部门应立即掌握牵头人员及参与人数数量及身份,与相关出租汽车企业保持联系。公安部门会同应急处置队伍控制上述人员行动,拘留为首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清理拥堵道路出租汽车,疏散社会围观车辆,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宣传部门应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做好正面引导宣传工作;信访部门应解释有关信访政策及程序,指导有关人员采取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并全程参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现场处置情况每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3.4 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评估报告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对各自处置工作进行总结,3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2 总结与通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同时对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为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组成由公安民警、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交通执法人员等参与的应急处置队伍。 5.2 资金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出租汽车行业维稳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36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区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应急处置 3.4 响应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评估报告 4.2 总结与通报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 5.2 资金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物资装备保障 6 附则 6.1 奖惩机制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公交客运行业在发生雨雪冰冻灾害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雨雪冰冻灾害对道路旅客运输的影响,努力使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嘉政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发生雨雪冰冻灾害影响公交客运正常运行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各司其职,密切协同”的原则。 1.5 管理体制 各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职责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嘉兴市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雨雪冰冻灾害公交客运行业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嘉通集团、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82037459。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统一领导指挥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上级要求及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当突发事件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其他相关事项。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或终止预案的建议。 (2)落实领导小组的相关指令。 (3)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与上报。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联系、协调驻嘉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地方抗灾救灾工作。 (2)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市级媒体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道路畅通、公交营运等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3)市公安局:负责市区交通疏导,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监控管理;及时发布交通管制和绕行线路等路况信息;做好维护公交运营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 (4)市建设局:做好相应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隐患点的除冰铲雪工作。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维护公交运输秩序,协调组织运力,指导相关公交运营企业做好乘客的安全疏运工作;配合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指导公交运营秩序,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汇总及上报,负责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 (6)市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及有关公共场所的市容秩序保障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暴雪和道路结冰预警信息,为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8)嘉通集团:负责督促公交企业做好雨雪冰冻天气下的运力组织调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及科技信息保障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公交运营情况及沿途道路实况等信息。协调做好城乡公交调度等相关工作。 (9)嘉兴军分区:组织协调驻嘉部队,并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10)武警嘉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开展除冰铲雪行动,积极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 (11)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雨雪冰冻灾害天气下发生建筑物倒塌等影响道路通畅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做好桥梁等重要隐患点的扫雪除冰保畅通工作。 (12)南湖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负责道路管辖区内各主要道路(公路)、桥梁的除冰铲雪,确保道路畅通;组织开展除冰铲雪工作;负责辖区内相关信息的汇总与上报。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条件 全市日平均气温持续在零度以下,预计雨雪冰冻灾害仍将继续,道路桥梁积雪结冰,已对公交客运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公交运输能力持续下降,无法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3.2 响应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信息并结合实际,向领导小组提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建议。 (2)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落实职能部门,并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各成员单位迅速进入待命状态。 (3)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紧急信息汇总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动态报告制度,并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增加报告频率。 3.3 应急处置 (1)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集中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办公,指挥协调市区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各成员单位立即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责任单位要严密监控隐患点雨雪冰冻对道路畅通的影响情况,随时进入响应状态(即开始除冰铲雪),保持道路畅通。 (3)在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过程中,各区及市级部门要落实责任单位,提前采取措施,务必确保在公交运营时间段(06:00-21:30)正常通车,并对辖区内路段开展不间断巡查,确保道路满足公交通行条件。 (4)道路畅通后,市交通运输局应指导公交企业做好市区公交运营工作,即争取城市公交基本保持限速运行;城乡公交视实际路况开行;其余线路结合实际采取开行、接驳、延开等处理方式,尽最大可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5)领导小组应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对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6)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灾情及灾害处置情况。公交运营情况统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由市委宣传部通过市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 3.4 响应终止 当天气好转,各成员单位应持续关注雨雪冰冻灾害情况,待影响公交客运的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4 后期处置 4.1 评估报告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10日之内上报相关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2 总结与通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同时对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和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作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嘉兴军分区、武警嘉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支援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行动的突击力量,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组织实施。 5.2 资金保障 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做好应急行动资金保障工作。 5.3 通信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5.4 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资、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 附则 6.1 奖惩机制 领导小组对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抗灾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预防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将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雨雪冰冻灾害应急保障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嘉兴市公共安全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公交客运行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嘉应急委办〔2015〕1号)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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