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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3 11:5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关于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经营零售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

        自国办发〔2019〕4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市场主体无需向商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现有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和管理工作。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救援、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气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事项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内容及职责

        将新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加油站综合验收、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等事项下放,各县(市、区)要明确具体执行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指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

        1、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及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定新增(调整)加油站规划布点;负责核发、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县(市、区)执行部门(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执行部门,下同):负责提出辖区内加油站布点规划新增(调整)申请;负责辖区内加油站选址实地踏勘、设置间距审定;负责辖区内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组织辖区内加油站综合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变更及注(撤)销的审核转报;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运行及企业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主要环节

        1、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编制及调整。加油站规划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每5年组织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执行部门依据当地城乡发展、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等规划,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新(迁)建加油站布点规划建议。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要求统一编制全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经审定后发布并组织实施。强化规划实施和动态管理,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可根据经济和交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适时提出调整规划布点申请,由属地执行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划调整要求上报市商务局,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2、规划实施确认。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企业合法取得土地后,应当向各县(市、区)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划实施确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1),取得县(市、区)执行部门出具的规划实施确认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各县(市、区)执行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文件,明确加油站名称、地址、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规划确认文件原则上有效期2年,经营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可视情延期。加油站规划实施确认下达前,应将确认文件报市商务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3、综合竣工验收和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加油站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通过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验收,取得相应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各县(市、区)执行部门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综合验收。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向县(市、区)执行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执行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材料(见附件2)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报市商务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局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注(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县(市、区)执行部门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提交所需申请材料(见附件3),办理相关手续。

        5、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检。各县(市、区)执行部门严格实施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对年检不通过的企业及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长期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注(撤)销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相关条件

        符合规划及间距设置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嘉兴市

        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并满足国家对布点设置间距规定要求(附件4)。未纳入规划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符合建设规划及安全运行要求。加油站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气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 T51328-2018)、《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总体要求

        (一)健全管理体系。各级执行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成品油零售经营审批管理职责,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审批权限下放承接机制,制定完善许可公示公告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二)依法依规审批。各级执行部门要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下放权限及时发布成品油零售经营事项办事服务指南和流程,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实施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设定程序和完成时限开展审批。

        (三)强化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消防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要求,全面落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强化成品油经营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运行监测。成品油是与民生休戚相关的重要商品,保障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完善市场预警机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监测周报、月报、年报,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执行。省、市民生实事项目和审批权下放前有关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的历史遗留问题,参照“一事一议”原则开展审批。

        附件:1.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划实施确认申请材料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领申请材料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注(撤)销申请材料

        4.关于加油站设置间距标准解释

        5.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样本

        6.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9〕75号)


        嘉兴市商务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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