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2022-11-23 14:54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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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2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将江南水乡古镇(包括10个古镇)列入申遗预备名单,嘉兴市域内的乌镇、西塘2个古镇名列其中。作为江南水乡古镇申遗必备条件,我市有必要制定规范嘉兴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同时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维护江南水乡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嘉兴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和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5条。 (一)“江南水乡古镇”释义。鉴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江南水乡古镇”的概念规定,《办法》采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2]2037号)中的称谓,规定“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江南水乡古镇”是一个特定概念,其他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主体及其职责。《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江南水乡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规定,对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保护对象。《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整体空间环境;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河湖水系;古树名木;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 (四)分区域保护。《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范围分为遗产核心区和遗产缓冲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相应保护要求。 (五)活态保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设立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开展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地方传统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江南水乡古镇开展传统文化艺术、民族风情、民间工艺的保护、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六)法律责任。江南水乡古镇保护涉及的法律责任,相关上位法已有规定,《办法》没有重复规定,仅对个别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因保护管理不善、致使其原有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责任。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二)解读人:张硕(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三)联系电话:0573-82159718。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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