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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5 11:5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

        (三)《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工作细则》(浙残联发〔2019]15号)。

        二、术语释义

        残疾儿童:指具有嘉兴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儿童以及经医疗机构确诊为孤独症儿童。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力度。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年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予以承担,各县(市)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二)积极落实残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市级及以上定点康复机构为公益性幼儿园的,免除保教费,残疾儿童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

        生均定额补助的4倍标准执行。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或休学证明,年龄可放宽至未满9周岁。

        (三)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定点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核查、信息备案、动态管理等工作。定点康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医疗、教育等行业资质,开办场所须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达标。

        (四)健全残疾儿童多渠道救助机制。通过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个人捐赠款等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五)建立残疾预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产前筛查诊断、新生儿疾病和儿童残疾筛查干预等环节,加快建立新生儿和儿童致残性疾病、出生缺陷的早预防、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和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并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有效衔接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解读人:闻人庆(市残联理事长)。

        (三)联系电话:0573-8359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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