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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8年度 > 2018年第3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5 1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嘉兴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南湖区、秀洲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其管辖海域的预警信号制作、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第七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播发或刊登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引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信息,并标明来源;引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包含气象台站名称、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等,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于10分钟内完成所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渠道的预警信号播发工作。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信运营企业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出后,当地电视频道应在收到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15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并在预警时效内每逢整点、半点悬挂5分钟,同时配合显示滚动文字预警信号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在收到后10分钟内于电视画面上悬挂预警图标,并在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前持续悬挂,同时配合显示滚动文字预警信号内容及有关防御措施。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出后,当地广播频率应在收到后10分钟内播发,蓝色预警每小时播发一次,黄色、橙色预警每30分钟播发一次,红色预警每15分钟播发一次。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预警解除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渠道应在5分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通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传播渠道应在15分钟内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通知,并停止预警信号的刊播。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应的防御指南,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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