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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11-28 15: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公共服务新格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在民办教育、医疗等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赋予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统一的法人属性、公平的竞争环境、同等的法律保护,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服务,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公益服务新格局,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协同,激发机制活力。加强准入、扶持和激励等政策统筹,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构建人才流动机制,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用人等自主权,切实解决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面临的人才引进等瓶颈问题,增强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能力。

        (二)坚持依法管理,强化公益属性。坚守公益性宗旨,引导民办公益事业走特色专长、服务高端化、机构规模化的发展之路;创新监管方式,拓宽监管途径,促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依法运行、诚实守信、便民惠民,确保公益目标不偏离,依法维护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慎推进。合理设定准入条件,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领域开展改革试点,按照自愿申请、遴选择优,“成熟一家、登记一家”,稳步推进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登记条件。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医疗等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取得执业资质许可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民办事业单位”),并根据国家建立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赋予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明确登记管辖。民办事业单位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工作的原则,授权下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辖。原已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现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先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注销民办非企业法人,并同时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手续。

        (三)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制度。学校、医院类民办事业单位,在地方财政不负担其日常运行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的前提下,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以下简称“报备员额”)制度。报备员额数按照同类公办事业单位编制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用于聘用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纳入报备员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试行报备员额制度后,清理“公编民用”,核销原核定给民办机构的事业编制。

        (四)保障用人自主权。以保障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选人用人自主权为前提,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学校、医院类民办事业单位制定报备员额人员聘用办法,明确招聘条件、范围、程序,报机构编制、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依据聘用办法实行公开招聘、自主录用,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五)明晰举办方产权。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契约形式明确各投资方的投资份额、资产权利、管理职责。各投资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

        (六)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投资方承担保值增值职责,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效益、维护资本安全。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投入民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绩效考评。国有资产投入前须进行资产评估,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民办事业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报国有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民办事业单位要依法制定单位章程,报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依据单位章程,成立理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依法履行决策职责,管理层依据章程规定实施管理,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投资方应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民办事业单位信息披露、绩效评估机制,推行年度报告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探索实施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信用指数、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数,作为政府选择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和报备员额配备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民办事业单位中国有资产完全退出的,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政策保障

        (一)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办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报备员额人员,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为其建立档案工资,可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民办事业单位应为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财政不予承担。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交纳、运行、发放、转移等事项,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执行。

        (二)畅通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渠道。破除人才流动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事业单位与民办事业单位之间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对报备员额人员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重新回到公办学校、医院工作的,在流入单位编制、岗位空缺的情况下,经行业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通过考核、公示的方式直接聘用;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按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教育类民办事业单位,符合执行政府指导价、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且年度检查合格等条件的,可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支持医疗类民办事业单位进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的医疗类民办事业单位,可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

        (四)保障专技人员合法权益。民办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教育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人才公寓等方面同等享受当地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教育类民办事业单位提取年人员经费的3%~5%,医疗类民办事业单位提取当年总收入的2%作为风险基金,存入由行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款账户。风险基金累计提取达到一定数额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基金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单位停办歇业后补发工资、人员安置、清偿债务等支出。风险基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六)建立促进投资的激励机制。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仍可继续享受《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25号)和《关于进一步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24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其中,教育类民办事业单位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其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周密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列出时间表,有步骤、有组织地推进试点工作,先行在市本级确定1~2家单位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跟进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

        (三)营造氛围,注重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意义、成功典型、先进做法和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关注、多方参与的良好局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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