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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7年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6:5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17年度市本级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人·年,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8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820元/人·年〔其中省市财政补贴450元/人·年,区财政补贴22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50元/人·年〕。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

        2017年度市本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以缴费基数的4%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的,在职职工个人及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退休职工按退休职工人数,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缴纳。

        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按以下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1.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50元/月,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60元/月,45周岁以上70元/月。

        2.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80元/月,75周岁以上90元/月。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移交费用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第十六条规定,过渡期内,逐步降低移交费用。2017年度办理的,按原移交费用标准的50%计算。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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