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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8 17:0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报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由市编委办另行批复,各县(市、区)同一领域划转事项和划转进度原则上应相对统一,并于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嘉兴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精神,在总结我市2014年以来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嘉兴市委七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在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土地、水行政、安全生产等10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下同)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人防、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11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调整后,除嘉善县另外增加防震减灾、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外,全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水资源、妨碍河道行洪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陆域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除危险化学品、矿山安全、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拍卖人违法收取佣金、地图广告业务经营单位不当收取费用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1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在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具体划转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布,同时同步调整公布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

        1.机构设置。

        保留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置派出机构,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大队〕,并分别挂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为其派出机构,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牌子;派出机构分别以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名义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2.人员编制配置。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大队)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综合行政执法局(支队、大队)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为基数,通过盘活编制存量,优化人员编制资源配置,从划出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应划转编制等方式,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重点保障基层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具体人员编制调整方案报省编办核准,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

        3.调整整合相关执法机构设置。

        根据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情况,同步调整职权划出部门执法机构。对于执法职权全部划转的部门,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相应调整人员编制;部分执法职权划转的部门,精简归并部门内原有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机构调整,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避免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

        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镇(街道)中队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干部管理以条为主,中队主要负责人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征求镇(街道)意见后任免,省、市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任;行政执法日常管理以块为主,在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下,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综合统筹协调。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的任免应书面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副局长的任免应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分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指导下,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统筹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考核等列入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范围。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业务培训、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发挥派驻地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主体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与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四)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界定。

        结合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监管机制的要求,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行政执法的界限,并通过分解具体案例的各处置环节,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行政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制定并完善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应由双方对违法行为予以协同处置。

        (二)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转办考核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与12345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有效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分办、统一跟踪督办、统一考核评价机制,优化行政执法管理流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外部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两个优势,协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部门专业执法,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形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

        (四)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一是强化执法规范化保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标准,落实和配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文书、标志标识和执法服装,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强执法经费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保障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上网运行有关要求,全面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执法职权和依据、执法程序和标准、执法人员信息,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考核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和案卷评查工作,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高效、规范履行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更名为市行政执法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相应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改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划转和职责边界界定,牵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和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做好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法制培训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招录(选调)、参公管理等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和相应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和全市性重大行政执法及联合执法活动。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安、水利、国土资源、人防、安监、农经(渔业、林业)、发展改革(物价)、教育、商务、旅游、体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做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避免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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