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1-29 17:3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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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60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行政程序积极化解行政争议。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诉权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精神,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健全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 三、认真做好被诉行政行为答辩举证工作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要及时制作行政应诉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与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涉诉行政行为虽以人民政府名义,但实际工作由具体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包括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完成的,可以由该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范围,包括该机关所有涉诉的行政案件。 (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庭: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2.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到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而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得到受诉法院许可,并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行政机关可以委托1-2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执业律师出庭。 (六)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及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80%,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30%。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认真配合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做好庭审前阅卷等准备工作,严格遵照法庭纪律和庭审程序,按时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积极提出应诉意见。 (二)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及时报告裁判结果。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签收法律文书。应诉承办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认为需要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诉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审定。 (二)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依法执行;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落实,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三)人民法院有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裁判结果、案件情况、败诉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 (一)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应诉工作原则上由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受托单位做好应诉工作;经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负责人应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应诉职责不明确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根据应诉事项协调明确,答辩状以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等应诉材料由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草拟并整理后送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把关。 (二)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配合做好应诉工作。原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在行政应诉中提出与行政复议决定相悖的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加强领导、率先垂范,不断总结、提高本机关行政应诉能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应熟悉本部门执法业务,掌握案情,确保出庭应诉的质量。委托执业律师共同出庭应诉的,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应做好与律师的衔接工作,确保证据提供、庭审陈述等诉讼行为一致。 (二)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业务与应诉能力的培训。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事宜,积极落实法院的情况反映、司法建议、白皮书等,形成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能力的倒逼工作机制。 (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及建议,并就相关案件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行政争议。 九、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 (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监督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监督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积极敦促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全面推进落实出庭应诉工作。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督促辖区内行政机关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按季度通报辖区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年底对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将评定结果在辖区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评定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权重。对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80%的行政机关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不予评优。 十、落实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十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 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通过行政应诉典型案例评析、案件评查、印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提高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反映的带有普遍性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6月1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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