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1-29 09:4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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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切实保障持证新居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 (二)基本原则。 ——供需有度。充分考虑公共资源供给和财政的可承受能力,实行梯度累进办法,逐步扩大新居民公共服务范围。 ——动态完善。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分步骤、分项目逐步优化完善。 ——可控有序。不设定分数线,按分排序,指标数额内的新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将资源分配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管理办法,提前公布指标数额,公示拟享受对象,确保整个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素质优先。在积分指标体系中突出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创业创新、社会贡献、遵纪守法等素质分值,引导新居民不断提升综合素养。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在辖区范围内申领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 (二)纳入项目。 1.子女入读公办学校。 2.职业技能(学历)教育资助。 3.就业扶持。 4.住房保障。 5.养老服务。 6.社会福利。 7.社会救助。 8.文化旅游。 9.其他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段逐步纳入,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和市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积分指标。 新居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应当包括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住房公积金缴纳年限等主要指标,重点突出遵纪守法、创业创新、社会贡献等价值导向。 新居民积分指标参考体系由基本状况、居住年限、就业情况、计划生育、创业创新、投资纳税、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内容组成(具体另行制定)。各地可在新居民积分指标参考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加分、扣分、一票否决等计分指标。 (四)办理程序。 新居民积分管理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操作和动态实施。办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发布新居民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通知(公告),告之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指标名额、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其中指标名额可另行通知(公告),但须在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之前发布。 2.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向受理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3.受理机构在接到新居民提出的积分申请后,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计分。必要时,各计分指标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受理机构提出计分意见。 4.受理机构按积分高低进行排序,排名在公布的指标数额内的申请人为拟享受对象。其中,新居民夫妇双方均在同一地申请积分管理的,按积分排名高的一方进行排序。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新居民基本状况、创业创新、社会服务三项指标的合计分数依次排序,如排序依然并列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5.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公示拟享受对象名单,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6.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处理社会公众包括申请人提出的异议。 7.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积分管理的最终结果。 (五)信息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健全积分管理的受理、审核、计分、查阅、公示及档案管理等功能。逐步建立积分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部门联动网上资料审核及计分,提高工作效率。 (六)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要根据本办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完善具体可操作的新居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新居民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指定受理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 本市辖区内的持证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不一致时,原则上由领证所在地受理申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积分管理是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人口结构调整,缓解公共服务资源和财政承担能力不足,鼓励新居民提升综合素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为新居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并完善积分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督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合力、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统筹新居民积分管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发布项目积分管理办法、指标数额和办理程序等相关事项,新居民事务部门协同做好积分申请受理、计分排序、计分查询异议和信息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积分分值的审定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积分指标体系、项目积分管理工作各环节情况、咨询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政策实施公正透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群众知晓、理解、支持和参与积分管理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新居民积分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实行。之前出台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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