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及其他事项(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09 14:5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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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结合嘉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适当提高嘉兴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完善制度执行中相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础养老金挂钩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根据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增长比例,在此基础上制定嘉兴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和调整金额,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2021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598元,同比增长9.5%。根据基础养老金挂钩调整机制,从2022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三、增设缴费标准 从2022年9月1日起,增设一档5000元/年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选择每年5000元标准缴费,按每人每年90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对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补贴。 本次调整及相关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待遇足额发放到位、相关政策调整到位。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2年9月6日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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