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11 15:1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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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市局各处(室、队、中心):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签署承诺书、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促进当事人主动整改,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证据等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清单》所称“属于年度内首次违反的”,是指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在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平台上无该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同类条款的规定被查处的记录。 五、《清单》所称“危害后果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长、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六、《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行使裁量权并作出处罚。 七、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八、本《清单》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其他市级部门已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时可参照执行。 九、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专门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十、本《清单》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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