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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嘉政发〔2016〕59号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1 16:5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6〕59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7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嘉政发〔2016〕59号文件修改内容

        将第二部分第四点第3小点中的“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修改为“还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二、嘉政办发〔2016〕67号文件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八条第四项“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二)删去第九条第四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及复印件”。

        (三)将第四条中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四)将第五条第一项中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完成市场主体登记”。

        (五)第八条第五项“非新能源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km”修改为“非新能源车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新能源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新能源动力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新增和更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第十一条第一项“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及本市社保在缴且已连续缴纳两年以上。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除外”修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七)第十二条第二项“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复印件”修改为“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本市居住登记证明或本市身份信息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八)将全文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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