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1-11 15:5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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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2.3 运营单位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变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报告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件调查评估 5.3 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5〕32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海洋灾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8号)、《嘉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和《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因列车撞击、脱轨、倾覆、火灾,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重大疫情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和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联动、条块结合,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决策、规范处置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2)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政府认定为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2)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2)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市、区)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三级组成。 2.1 市应急组织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时,或发生涉及跨县(市、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时,成立市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 2.1.1 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是嘉兴市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铁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嘉兴军分区、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执法局、嘉燃集团、市铁投集团、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电信嘉兴市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武警嘉兴支队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整增加其他市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2.1.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工作联络员制度,组织各单位沟通交流应急准备情况,研究应急处置问题。 (2)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 (3)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4)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5)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嘉兴军分区:根据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的应急救援部署,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并积极协调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处置。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会同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监督;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的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发生大面积停电、供热管网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的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中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事发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地面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等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及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疏散保障方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物资和装备等运送;依法牵头或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洪工程调度运行。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研判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妥善转移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依法牵头或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国资委: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运营单位的稳定工作,尽快组织恢复正常运营;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调查处理运营突发事件中特种设备事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人防办:参与运营突发事件中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抢修、排险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人防设备修复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违法作业活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嘉燃集团:负责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燃气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市铁投集团:制定处置运营突发事件中企业层面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以及现场乘客应急疏导工作;整理和保存相关资料,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域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协助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性成因界定工作。 嘉兴电力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中供电网的正常供电,参与城市轨道供电网的应急抢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运营突发事件中消防工作专项预案;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单位组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伍。 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警嘉兴支队: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秩序、疏散转移群众、保卫重要目标等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运营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 2.1.4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3)组织专家对运营突发事件进行技术论证; (4)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2.1.5 专家组 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应急响应时进驻指定地点,负责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为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提供决策建议; (2)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提出应急处置预防预警意见建议; (3)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事后评估等工作。 2.2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当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跨区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并结合实际运营情况,视情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乘客转运、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救抢险等工作,抢修设施设备,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及时发布轨道车辆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区域内轨道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运营单位负责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强制性标准执行、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关资料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运营单位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应急、地震、气象、武警等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和风险源,并及时整改。 3.2 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的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3.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方式: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可由运营单位通过互联网、公共电子屏幕、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企业)与个人。 (4)其他:因运行系统故障、突发大客流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报告。 3.4 预警响应 3.4.1 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1)启动蓝色预警响应后,运营单位及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运营单位组织加强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3.4.2 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及时报送信息,并报请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2)市指挥部及时研判,达到黄色预警响应要求,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预警响应相应工作; (3)运营单位巡查人员全员上岗,并对整个事发区域风险隐患进行巡查排除; (4)市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停运城市轨道交通,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3.4.3 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4.4 红色预警响应(Ⅰ级):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地方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5 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响应级别的建议;市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等预警响应级别的建议。经研判认为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应急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立即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视情况疏散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必要时采取停运、关站、越站或降级运行等措施; (3)及时调整线路运营模式,维持未受影响区段运营服务; (4)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运营单位自身可以处置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立即开展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根据情况需要,运营单位及时联系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单位,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符合Ⅲ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要求的,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 (4)市指挥部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指挥部及时组织开展关于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信息的发布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按照省级相关应急机构部署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力量,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部署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属地政府负责统一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要求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3.2 报告程序和时限 运营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同时,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向市指挥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1.5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4.3.3 报送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要求 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依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市、县(市、区)两级发布。 4.4.2 信息发布机构 (1)Ⅰ级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2)Ⅱ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3)Ⅲ级运营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 (4)Ⅳ级运营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信息发布,涉及跨区域的,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 4.4.3 信息发布内容与方式 (1)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2)发布方式: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4.5 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 4.5.1 应急响应变更 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扩大、减小或者级别提高、降低时,应当及时提高、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4.5.2 应急响应终止 当本次运营突发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车站、线路得到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运输恢复常态,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具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等相关信息,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逐级报请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批准。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相应应急机构的应急响应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3)必要时,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公告。 (4)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小组应根据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开展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抢险救援结束后,运营单位要立即抢修设施、设备,尽快恢复行车,开展衍生灾害监测工作,降低事件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同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对运营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衍生灾害监测工作。 5.2 事件调查评估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后,迅速成立事件调查组,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3 责任追究 在运营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有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通信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讯信息、安全信息、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2 救援装备保障 运营单位应配备相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以及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6.3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卫生、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客、货运企业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确保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工作。 6.5 物资保障 市经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6.6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应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相关费用。各成员单位用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需经费,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运营单位应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2 培训与演练 (1)加强培训。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运营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培训,熟练掌握相关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 (2)加强演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做好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运营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运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内部实战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与消防、公安、交通等主要单位开展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一次书面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1)城市轨道交通。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有轨电车、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停运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城市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停运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和解释。运营单位负责提供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消防、安全设施图纸、资料等,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审,若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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