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意见 | |
发布日期:2022-11-11 16:02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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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优化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加快推动嘉兴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典范城市,现就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对象 对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落户对象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调整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放宽租赁落户条件 对租赁嘉兴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落户条件中居住时间、范围从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调整为在本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且在现租赁的商品住房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 三、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对落户中涉及《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条件的,我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时间在全市范围累计互认,签发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全市范围互认。 四、便捷人才落户办理 对符合引进人才类落户人员,除申请落户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需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外,落户登记在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办理。 五、便利长三角地区人员落户 现户口登记在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内,实际居住在我市城区(城镇)本人合法所有商品住房内的,不再需要《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凭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可申请将本人和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5日 点击下载附件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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