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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9年度 > 2019年第12期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1 09:3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制订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9 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 年内实现 全省设区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纵向统一。为此,我 市制定了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对全市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等 政策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公平性,提 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和医保管理服务效率。

        本《办法》起草,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尧生育保 险待遇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尧大病保险尧医疗 救助尧 医疗保障管理尧 监督管理尧 附则共 9 章 60 条。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了统一院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 比例为 9%(含职工生育保险费 0.5%)曰 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由市医保局按年公布, 缴费比例为 2% 。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7%缴纳。

        (二)统一缴费年限和补缴比例。职工医保缴 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男女 25 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 20 年的统筹地,可分 5 年过渡 到位。 同时,针对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提供一 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两种方式由个人选择, 并将 一次性补足的补缴比例统一为 5%。

        (三)统一待遇保障标准。各统筹地门诊和住 院待遇基本稳定或略有提高,但提高部分各有不同。

        (四)统一转诊就医规定。市域内就医购药不 设自费比例。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转诊为前提,市 域外规范转诊的,先由个人自费 10%后,统一按三 级医院比例支付曰未按规范转诊的,先由个人自费 20%后,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

        (五)统一大学生缴费标准。参照省内其他地 市做法, 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按居民医 保标准全额缴纳调整为按 30%缴纳,  当年大学新 生和毕业生按 15%缴纳。

        (六)统一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省新出台的办法,结合我市各统筹地现有政策,统一了各类人群 的救助标准,救助水平总体持平或略有提高。

        三、重点内容释义

        (一)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人员类别

        每月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单位在职职工

        9% ,其中院职工生育保险 0.5%

        2%

        灵活就业人员

        7%

        退休(职)人员

        不缴费

        备注:                                                        1单位参保的 ,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2.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 ,按规定缴费基数 缴纳,规定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公布。           

         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 ,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 25 年。原规定缴 费年限为 20 年的统筹地,可分 5 年过渡到位。

        (二)缴费年限不足补缴

        补缴类型

        补缴标准和待遇

        一次性补足

        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5%一次性 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 , 按退休人 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 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 记入医保缴费年 限 , 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

        按月延缴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 纳至规定年限 , 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建账对象

        每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在职职工

        45 周岁(含)以下

        150 元

        45 周岁以上

        160 元

        退休(职)人员

        195 元

        (四)职工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人员类型

        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站)以及按 政策实行医共 (联)体管理的基 层医疗机构

        二级

        其他

        最高

        支付

        限额  (医疗费)

        在职

        500 元

        80%

        60%

        50%

        6000 元

        退休(职)

        300 元

        (五)职工医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医疗

        机构

        等级

        起付

        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   20 万元以下(医疗费)

        20 万元

        以上

        (医疗费)

        在职

        退休(职)

        三级

        800 元

        80%

        85%

        85%

        二级

        500 元

        85%

        90%

        一级及以下医疗 机构 (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

        300 元

        90%

        95%

        (六)生育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生育津贴

        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专 30 天x可享受产假天数

        生育医疗费 (含产前检查)

        早期妊娠门诊流产

        400 元

        早期妊娠住院流产

        1500 元

        中期妊娠住院引产

        2500 元

        正常分娩

        3000 元

        手术助产

        3500 元

        剖宫产

        5000 元

        宫外孕手术

        5000 元

        计划生育 手术医疗费

        放、取节育环

        400 元

        取残环嵌顿环

        500 元

        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

        3000 元

        皮下埋植放置、取出术

        500 元

        输卵管结扎术

        1000 元

        输卵管吻合术

        5000 元

        输精管结扎术

        800 元


        输精管吻合术

        4000 元

        (七)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 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 管理基层医疗机构

        二级

        其他

        最高补偿额

        (基金)

        50%

        20%

        10%

        800 元

        (八)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

        比例

        规定病种

        最高支付限额

        (医疗费)

        三级

        800 元

        65%

        65%

        20 万元

        二级

        500 元

        75%

        一级及 以下 医 疗机构(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

        300 元

        80%

        (九)大病保险待遇

        标准

        比例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 在 1.5 万元(不含)至 5 万元(含)部分

        60%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 在 5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

        70%

        (十)医疗救助待遇

        类型

        比例

        最高救助额

        特困供养人员

        100%

        12 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80%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 型贫困家庭成员

        70%


        本市户籍的 0~ 14 周岁 (含 14 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 病种的参保儿童

        80%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不低于 50%


        四、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市。

        (二)实施时间:《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医保局。

        (二)解读人:闵建华。

        (三)联系电话:0573-8337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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