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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 2019年度 > 2019年第12期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19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局,市财政局港区分局: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13〕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嘉人社〔2017〕188号)和《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19〕3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63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5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070元/人/年。

        2020年度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省市财政补贴57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补贴500元/人/年。

        各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整全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一)2020年度全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72元/人/年,不再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助。

        (二)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5%,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支付75%,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门诊待遇

        患高血压、糖尿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符合省慢性病门诊目录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50%,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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