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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0:3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全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设“嘉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嘉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和“嘉兴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质量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5个,“提名奖”获奖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创新奖”获奖组织每次若干个。

        第五条  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和评审组。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组织制(修)订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服务和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亡人)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由市评审办发出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嘉兴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已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品字标浙江制造”的,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申报组织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市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并将组织的现场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市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授奖初选对象。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市评委会对授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市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授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其中“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金,“提名奖”获奖组织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金,“创新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市评审办调查核实,市评审会审议,提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公告。获奖组织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识: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亡人)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市评审办不予受理其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嘉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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