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1 16:26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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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二)有明确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街道(镇)和社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 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区级财政保障。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其他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制定。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二)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街道(镇)审核。 (三)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协议和方案经街道(镇)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3.经街道(镇)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原无的加补)、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等施工图图审资料; 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6.管线迁建方案; 7.其他材料。 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召集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施工图审等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纪要。同时,要积极协调供水、供电、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移位工作。 (五)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参加。 (七)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八)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街道(镇)存档。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和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和减少的绿地率等均不计入该地块经济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职责分工 (一)成立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相应组织成立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街道(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公示审核、矛盾协调等工作。 (三)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属地加装电梯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受理、牵头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的,要积极予以指导支持,主动做好管线移位、设施设备改造等工作。 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二)加装电梯后既有住宅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业主承担。不动产交易时,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三)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五)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八、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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