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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2-12-01 11:41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性定位、市场化运作”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健全服务模式和风险管控、风险分担、绩效考核等制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其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健全完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市)确保组建一家注册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到2021年底,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各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全部融资担保在保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年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00亿元,引导和带动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余额达到150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县(市)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设立一批服务实体、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县(市)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信保基金、风险池基金改组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市、区合力,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做大资本规模,创新运营机制,提升服务能力。

        (二)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从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即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户均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强的小微企业,突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拟股改、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负面清单,不得向非实体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

        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切实防控风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和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积极探索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融资租赁、票据业务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业务提供担保,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挥增信服务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拓展担保业务范围,因地制宜创新担保品种,重点在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担保等方面实现突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投资基金、再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合作,探索建立多样化合作模式,主动对接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不断扩大业务规模。

        (五)进一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充分地向合作机构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切实做到“三严格、三不准”(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在发展业务、扩大服务面的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六)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

        市政府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情况纳入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市经信委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建立可持续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市财政局(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加大政策扶持。

        1.强化财政支持。对经认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月均余额不低于月均净资产的担保机构,按照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责任月均余额给予0.5%的风险补偿,其中,对为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月均余额再给予0.3%的风险补偿。对年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到净资产3倍(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代偿损失,按扣除担保业务收入后的实际损失额,给予30%的代偿补助;年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到净资产4倍(含)以上的,给予50%的代偿补助(当年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按月折算并按50%计算)。市本级的代偿补助根据出险企业财政管理所在区域,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代偿损失的认定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执行。获得代偿损失补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每年向经信部门报送相关债务追偿情况,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相应比例上缴财政。单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最高风险补偿额度和代偿补助额度分别为500万元和300万元。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税收减免和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3.增强资本实力。各级财政要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情况,逐步增强其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担保能力。

        4.强化维权保障。对一般担保诉讼案件,争取适用简易程序,缩短诉讼期。多渠道开展抵(质)押物拍卖,简化流程,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回收代偿资金,增强担保能力。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优化考核机制。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单列考核,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在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服务质量等为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层薪酬挂钩。国资监管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责任追究和免责情况,按照《嘉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嘉国资领〔2016〕4号)的规定办理。

        (四)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市经信委负责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运营等工作。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筹措政策性融资担保补偿和代偿资金,落实各项财税支持政策。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和指导保险机构等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建立“担保+保险”的业务合作及风险分担机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为其开展企业股权质押业务提供质押登记。市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国资企业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事、财务、薪酬、党建等有关制度,推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薪酬制度挂钩。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嘉兴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建立完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对银行风险分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强化工作落实。

        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运作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建立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月度通报制度,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督考办开展季度督查。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二)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实体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企业。

        (三)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3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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