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1 10:1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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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5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3000元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1100元的,按11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环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表-1 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二、征收商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5元计发。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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