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1 09:37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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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嘉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精神,健全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增强群众环境获得感为宗旨,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为我市治水、治气、治土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测管联动、部门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监测信息共享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监测预报预警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优化升级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更新提升县级以上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功能,建设镇(街道)小型空气自动监测站,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因子、重点区域边界自动监测站建设,强化污染物追踪解析。完善环境气象监测站点功能和体系。优化调整酸雨监测点位,逐步推进酸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酸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市治气办牵头,市气象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落实,不再列出〕 (四)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覆盖地表水重点监控断面、交接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完善市本级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设置。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重金属、有毒有机污染物和浮游植物监测。加大污染较重支流监测力度,逐步推进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进一步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开展农业“两区”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近岸海域、主要港口的水质监测,不断提升海洋环境监测和服务水平。(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治水办牵头,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港务局、嘉兴海事局、嘉源集团参与) (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整合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国控监测点位和省控以上风险点位布设,建成覆盖全市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点位布设。(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落实) (六)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城市区划调整及道路、轨道和航空交通建设发展,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推动功能区和城市敏感点噪声自动监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声环境监测网络,客观、准确反映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七)完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主要河流水系辐射常规监测、主要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土壤放射性监测、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等网络,推进空气辐射自动监测站和省级辐射监测区域性分站建设,满足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需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嘉兴电力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八)完善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加强重污染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依法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比对监测,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完善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体系。加强移动源监测监控,建设市区主要交通干道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质监局、嘉兴海事局参与) 三、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信息共享 (九)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以“智慧环保”为基础,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打通和融合各类环境管理软件系统和数据库,汇集和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经、卫生计生、气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撑。(市环保局、市智慧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依法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方式和渠道,加强信息解读和正面引导,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四、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防范能力 (十一)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深化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推进精细化业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提高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重要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监测预警。推进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市环保局、市治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参与) (十二)提升生态环境风险评估与预警能力。探索建立生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森林病虫害、湖泊河流藻类水华监测、评估和预警。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选择重污染行业和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三)健全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立以市为中心,重点县(市、区)为区域支撑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齐应急监测装备,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市环保局牵头,市应急办参与)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联动机制 (十四)加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健全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系统与环境执法信息系统融合,及时根据污染物排放、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市环保局负责) (十五)强化对生态环境考核问责的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指标体系,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实验室资质认定,强化监测行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保障体系 (十七)统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协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共享监测数据,发布环境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八)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制定我市配套办法和措施,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从监测点位布设到样品采集、保存、分析、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参与) (十九)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完善环境监测市场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参与) (二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管理改革,落实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和监测事权划分方案,明确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职责,健全完善与监测事权匹配的各级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等为载体,加大环境监测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打造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型团队。(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参与) (二十一)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资金保障。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将监测机构人员、业务经费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岗位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作者: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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