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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供应计划及存量腾退任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14:0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嘉兴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供应计划及存量腾退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嘉兴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

        供应计划及存量腾退任务

        为强化污染减排刚性约束,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核算与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15〕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20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排污权指标利用需求和供应潜力等情况,制定本计划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排污权指标“总量有效控制、增量以减定增、存量盘活增效”为重点,结合嘉兴市20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统筹安排2015年度各县(市、区)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和存量腾退任务,充分发挥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供应计划在污染减排中的调控作用和扩大有效投资中的保障作用,以排污权指标存量腾退、排污权指标供应结构调整、排污权指标配置方式转变推动污染总量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环境资源要素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供应计划安排

        (一)供应总量。

        全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分别控制在783吨、100吨、449吨、361吨。其中,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分别控制在219吨、43吨、12吨、44吨;一般工业项目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分别控制在564吨、57吨、437吨、317吨。

        (二)空间布局。

        按照“以减排完成进度确定基本量,以重点项目需求补足差额量,以当年减排贡献分配余额量”的原则,安排各地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指标供应量(详见附件1、2)。其中,南湖区上述四项排污权指标供应量分别占10.5%、8.0%、10.5%、10.8%,秀洲区分别占7.9%、7.0%、7.6%、12.7%,嘉善县分别占11.4%、17.0%、10.9%、11.1%,平湖市分别占8.6%、7.0%、9.6%、8.0%,海盐县分别占7.3%、5.0%、8.2%、6.4%,海宁市分别占10.5%、7.0%、10.0%、11.1%,桐乡市分别占8.2%、7.0%、8.2%、6.4%,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别占8.8%、14.0%、8.2%、5.3%,嘉兴港区分别占7.0%、7.0%、6.5%、7.8%,市直属区域和预留机动量分别占19.9%、21.0%、20.3%、20.5%。

        (三)供应结构。

        以排污权指标供应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供应计划对造纸、纺织印染两大水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的重污染行业不安排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的排污权指标,对平板玻璃、水泥两大大气污染减排全口径统计的重污染行业不安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指标,其新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通过现有同类型企业实施污染减排后的腾退排污权指标解决;化工、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污权指标,占供应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各县(市、区)的供应比例按照同类项目近三年减排完成情况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的石化、化工、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指标,占供应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全市和各县(市、区)燃煤热电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指标,占供应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重污染行业排污权指标可以用于其他行业,其他行业排污权指标不得用于重污染行业。

        (四)供应方式。

        排污权指标用于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价格由各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排污权指标回购加权平均价、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和政府基准价自行综合确定。排污权指标用于一般工业项目的,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电子竞价的出让方式。嘉兴市资源要素交易平台为全市排污权指标交易指定平台,全市的排污权指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和电子竞价实行统一进场交易,交易费用在各县(市、区)排污权指标交易平台结算。

        三、存量腾退任务安排

        (一)存量腾退任务安排原则。

        供应计划安排的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是按照“以减量定增量”的原则,通过预支当年度污染减排削减量和历年可盘活存量的方式下达,为确保全市和各县(市、区)排污权指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按照“供退平衡、等量腾退”的原则,根据供应计划安排的排污权指标,对各县(市、区)同步下达年度存量腾退任务。

        (二)存量腾退任务。

        全市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的存量腾退任务分别为627吨、358吨(详见附件1、2)。其中,南湖区分别为82吨、47吨;秀洲区分别为62吨、34吨;嘉善县分别为89吨、49吨;平湖市分别为67吨、43吨;海宁市分别为82吨、45吨;海盐县分别为57吨、37吨;桐乡市分别为64吨、37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别为69吨、37吨;嘉兴港区分别为55吨、29吨。市本级和预留机动量实行“谁申请使用谁腾退”原则。

        (三)存量腾退来源和腾退方式。

        1.存量腾退来源。优先腾退国家环保部2013、2014年对我市减排核查核算中已经认定的排污权指标存量(详见附件3、4),上述存量腾退来源不足以完成腾退任务的,各县(市、区)可申报其他已完成实施但减排效益未被国家环保部认定的工业减排项目,经省环保厅核定后,可作为存量腾退来源。

        2.存量腾退方式。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回购辖区内列入存量腾退来源名单的工业企业排污权指标;二是各县(市、区)列入存量腾退来源名单的工业企业通过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排污权指标;三是辖区内确无存量腾退来源的县(市、区),通过出资购买嘉兴市排污权指标储备交易中心跨县(市、区)回购和储备的排污权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供应计划的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由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两部分组成,实行适度弹性管理,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省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之间的指标调剂视为符合供应计划,但必须严格执行排污权指标供应结构,化工、电镀、制革、热电等重污染行业排污权指标供应总量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确需调整供应结构的,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向市环保局提交调整方案,经市环保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供应结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做好存量腾退。各地要将“盘活现有存量、向存量要增量”作为今后一个阶段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排污权指标回购和储备工作,激活排污权指标交易二级市场。要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工程、结构和管理减排,不断挖掘辖区内的减排潜力和存量腾退项目来源。要把2015年度存量腾退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核定各地2016年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任务的主要依据,2016年供应量将向今年超量完成存量腾退任务的地区优先倾斜,对未完成存量盘活任务的县(市、区),将在2016年度供应计划中扣减供应量。

        (三)实施部门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要充分发挥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任务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强排污权指标回购和储备、排污权指标招拍挂市场化配置等工作协调,确保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任务有效落实。市环保局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地的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任务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密切跟踪实施过程,定期分析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处置建议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四)实施考核制度。各地要认真履行主要污染物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年度排污权指标总量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任务。市环保局要加强年度排污权指标总量供应计划和存量腾退工作开展情况的管理,并将其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件1. 嘉兴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供应计划及存量腾退任务表一(化学需氧量、氨氮)

                 2. 嘉兴市2015年度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供应计划及存量腾退任务表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 2015年嘉兴市存量腾退来源项目明细表一

                  (2013年度国家环保部减排核查认定项目)

                 4. 2015年嘉兴市存量腾退来源项目明细表二

                  (2014年度国家环保部减排核查认定项目)

                 5. 嘉兴市2015年度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项目排污权指标需求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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