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2-12-01 14:25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关于加快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嘉兴特色、对区域发展有较强带动和支撑作用的特色小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围绕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根据“梯度创建制”工作要求,采用“宽进严定”创建方式,实施分类指导管理,注重科学规划,力争通过3年时间创建和培育30个市级特色小镇。 (一)产业定位。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同时根据特色小镇功能定位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 (二)规划要求。市级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每个市级特色小镇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可适当放宽。要按照3A级以上景区标准进行建设,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照4A级景区标准建设。要注重特色小镇的规划设计,努力形成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支持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三)运作方式。市级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要加强扶持引导和服务保障,特别是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二、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统一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建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市级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和投资协议等。 (二)组织审核。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筛选,将其中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并统一纳入全市特色小镇数据库。 (三)年度考核。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对不同产业类型的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设置上区别对待,实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兑现相应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时间的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市级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认定为市级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挖掘潜力,盘活存量用地。同时,结合“多规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市级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对列入市级特色小镇的,优先保障用地。 (二)财政政策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区、县(市)财政部分,五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所在镇(街道),具体由各区、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各级要加大对市级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和特色产业培育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要探索建立引导专项基金,推动各产业资金、可用的闲置资金、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可用国有资产等划入专项基金,支持市级特色小镇开发建设。探索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三)其他扶持措施。列入市级特色小镇的,优先推荐省级特色小镇,其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推进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督促和落实。各地可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是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上下联动机制,明确培育任务,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全市市级特色小镇工作情况的动态监测,各地要每季度向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进展及形象进度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予以通报。 作者: 信息来源: |
|
|